案情回放
曾甲、曾乙、谢某为通过考试,参加了匡某负责的一个公共管理硕士研究生(MPA)高级研修班,成为该培训班的学员。曾甲是匡某的女友,向其表示不想参加此次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曾乙、谢某担心自己不能通过考试也找到匡某帮忙。于是,匡某联系康某、胡某及马某分别代替上述三人考试。此后,他还组织康某代替曾甲进行报名信息确认,并带领谢某等三人入住到离考场较近的某酒店。考试当天,匡某组织三人前往考场替考,但在考试过程中,这三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曾甲、曾乙、谢某也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审理后,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匡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以代替考试罪分别判处曾甲、曾乙、谢某、康某、胡某和马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法律提示
国家考试是国家选拔人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制度。“法律规定的考试”,是指由国家所颁布的法律中所规定的,由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众,统一进行的各种考试,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十九条规定:“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
即将进行的高考,与本案中的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一样,都属于法律规定的考试,具有公平性,目的是有效选拔、健康竞争,这也是对广大学子辛勤付出的保护和回馈。立法机关通过刑事立法将组织考试作弊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有利于营造公平的考试环境,是依法治国的重要表现,能够促进公民诚实守信。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