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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救助优先于报案

本站发表时间:[2019-07-24]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邓琦耀 王冬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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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周,北京南四环发生一起交通追尾事故,导致后车车内两人死亡。从网上流传的现场视频可以看出,后面的小客车从冒烟到起火,直至最终被火焰吞噬,在这全过程中,前车司机戚某一直在不紧不慢地打电话。此次追尾事故发生后,引发了一场“到底先救人,还是先报警”的议论,其实在法律层面上,这根本不是个人可以随意选择的,先救人拥有绝对的优先地位。

  1 法律优先保护生命健康权

  会开车,不等于就是一个懂法的交通参与者。此次事故之所以引起关注,主要在于前车司机一直在路边打电话,未对后车受伤人员及时救助,最终造成无法挽回的灾难。

  发生交通事故后,要先报警?这种理解是有偏差的。对于普通追尾事故,这无可厚非。但如果在事故中有人员伤亡情况,则另有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可以说,法律明确了生命、健康权益的优先地位,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第一时间查看伤员,履行施救义务。

  以下面这个案件为例,高某驾车过程中发生侧滑,恰逢行车至此的韩某也发生侧滑,两车相撞。韩某下车后并未查看伤员情况,后由路人报警救援,但此时高某经过抢救无效已死亡。法院经审理,对于高某究竟死于哪起事故已无法查明。但就救助义务部分,法院认为,事故发生后韩某应立即停车,保护和查看现场,并抢救受伤人员。但其怠于救助行为,违反了法律对于道路参与人行为的指引性和规范性规定,客观上存在导致高某错失救治时机的可能性,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参与度,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 发生追尾后车并非当然负全责

  对于事故中“前车司机戚某为何不救人”,大部分网友猜测,可能是他自认为追尾事故中“后车应负全责”,因此想保留事故现场原状,等待交警来认定责任。但若真如此,那么戚某对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存在误解。

  以下面这个案件为例,李某驾驶一辆重型机动车牵引一平板半挂车,行至途中停于路边休息,恰有张某开着摩托车经过,摩托车前部与平板半挂车左后部接触后发生事故,导致张某当场死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对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李某驾驶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并违规停车,应负主要责任;张某驾车过程中未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最终根据双方行为的过错程度,确定李某承担事故责任的70%。

  根据《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第九条:“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为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有下列情形的,为同等责任:……(十三)车辆碰撞依法暂停、停放的车辆的……(十七)机动车追撞前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尾部的;(十八)机动车溜车的;(十九)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它车辆、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二十)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在追尾事故中,若存在前车为违法停车或违法行驶,前车强行并道,双方追逐竞驶等情形,前车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北京交警的通报,戚某在南四环主路上驾驶的是不允许在城市道路主路行驶的无号牌轮式自行机械车,其驾驶行为本身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对于追尾事故的发生,戚某难辞其咎,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 认定书不是确定赔偿的唯一要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由此可见,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需根据书证规则进行审查,确认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但必须强调的是,其仅为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诉讼证据之一,在认定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时,还需综合考虑当事人提交的其他证据及道路参与人在事故中的各自过错、因果关系等。

  4 怠于救助或涉嫌刑事犯罪

  目前,戚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但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是否构成刑事犯罪还未有结论,他的主观意愿是刑事责任认定的关键。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同时,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据此,如死亡结果由怠于施救造成,应当考量相关人对犯罪结果的主观状态,存在间接故意还是过失,前者可能涉嫌故意杀人,后者则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此次事件中,如果怠于施救是死亡结果的直接原因,戚某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构成刑事犯罪的,还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延伸阅读

  交通事故发生后的处置流程

  1、停车熄火、打开“双闪”,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形下,在事故车辆后方足够距离内摆放警示三脚架或其他衣物、物件,以提示后方来车。

  2、查看伤员和事故情况,追尾事故中切忌停留在两车之间查看车损,避免二次事故。如事故责任明晰,无人员伤亡,车辆可以移动的,应采取拍照挪车,快速处理的方式解决,减少对正常交通秩序的影响。如责任难定或车损严重的,应保护现场,报警报案,将受伤轻微人员转移至远离事故现场的安全位置,等待救援和交管部门处理。

  3、如经现场查看,有人员严重受伤的,在保证自身安全情形下,应以救助伤员为第一要务,并向过往人员求助。因抢救伤员变动现场的,标明位置,拍照留证,以备事故定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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