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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婚内借款,离婚时是否应向对方偿还?

本站发表时间:[2019-07-24] 来源:京法网事 作者: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本案中,陈大美认可欠条的真实性,故双方存在借款的法律关系。陈大美辩称,该款项系夫妻共同财产,其有权处分其中的一半。但陈大美借款系为了个人开生药铺所用,即从事个人经营活动,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之规定,秦小莲有权要求陈大美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500银两的义务。

  法官说法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向另一方出具借条的行为应视为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处分行为。虽然由于夫妻人身关系的限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非有重大理由一般不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在离婚时,随着夫妻关系的解体,夫妻财产的共同共有状态也随之结束,夫妻婚内借款可以在离婚时提出,与财产分割问题一并予以处理。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是否属于个人借款,要看借款一方的借款用途,即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视为夫妻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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