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说案 > 以案说法

租房吗?骗你,你还愿意给钱的那种!

本站发表时间:[2019-07-30] 来源:京检在线 作者:

  当前正值毕业季,也是租房旺季,租房正成为城市里奋斗的异乡人寻找家的温暖的主要方式。不过,租房的路也不是坦途,不少有租房的经验的人们都会感慨:“你走过最长的租房路,可能都是骗子的套路!”

  案情回顾

  2018年9月1日,刘某与房东赵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刘某以每月5300元的价格承租房东赵某一住房,租期一年。后刘某支付给赵某三个月房租及一个月押金共计21200元人民币。

  2018年9月20日,刘某将伪造的一份五年期租房合同展示给李某,并向李某表明自己享有该房屋的转租权,骗取李某信任。刘某提出租金4500元/月,若年付则只需4000元/月,李某便与其签订了住房合同,租期1年,李某支付给刘某一年租金、定金、维修费等费用共计5万余元。

  2018年12月9日,李某发现房东催缴租金的信息,方知自己被骗。随后报警,而此时的刘某早已将骗取的李某的租金挥霍一空,李某也因此事不得不搬出该房屋重新寻找住所。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对刘某提起公诉。

  在本案中,刘某伪造虚假租房合同,骗取他人信任触犯合同诈骗罪。同时,李某也未进一步核实刘某是否具有转租权的信息,为了一时的“优惠”而最终掉入骗子的陷阱。

  法条链接

  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检察官提醒

  为帮助大家识别骗局,避免受害,及时止损,丰检君为大家提供租房防骗自救小指南:

  租房要找正规店,私人转租有风险。

  合同内容看仔细,谨防条文有猫腻。

  不要贪心小便宜,房东要来一起签,

  若是发现受了骗,报案止损是关键。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