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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感信息存手机 不慎丢失隐患多

本站发表时间:[2019-08-01] 来源:丰台检察 作者:

  保密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安全保密形势日益严峻,反窃密防泄密斗争尖锐复杂。做好新时代保密工作,具有极为特殊和重要的意义。以案为鉴,长敲保密警钟,时刻绷紧保密弦,才能筑牢党和国家秘密安全防线,为实现强国目标提供坚强有力的保密保障。

  案例

  2013年春节前,某军分区一名职工不慎遗失了手机和钱包。军分区保卫干事陈某帮他找到失物后,在核对物品时发现,手机通讯录内不仅存有军分区主要领导和重要岗位人员的电话,而且都注明了单位和职务。该事件虽未造成实际泄密后果,但却存在严重的泄密隐患。一是有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顺利查到其他用户号码用来行骗;二是将存有涉密信息的手机通讯录,拷贝到联网电脑中备份,或利用联网电脑将手机通讯录“迁移”到新手机中,也容易造成失泄密。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使用移动电话,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严禁在执行作战、战备、训练、演习任务时携带和使用公网移动电话; (2)严禁将移动电话带入作战室、情报室、机要室、通信枢纽、涉密会议会场、军用飞机和舰(船)艇、重要仓库、导弹发射阵地、武器装备试验场、战备工程等涉密场所; (3)严禁在具备有线通信条件的场所使用移动电话办理公务 (4)严禁使用公网移动电话谈论、传递和存储涉密信息; (5)严禁在办公场所使用移动电话联接国际互联网或者使用具有实时视频通话功能的移动电话; (6)严禁将公网移动电话联接涉密计算机; (7)严禁在公务活动中使用移动电话录音、摄影、摄像和开通定位服务功能; (8)严禁在非加密状态下使用军用移动电话谈论、传输涉密信息; (9)严禁将军用移动电话带到国(境)外或者提供给无关人员使用;(10)严禁使用外国公司、外资企业、国(境)外人员赠送的移动电话。

  点评

  严格来说,一般的通讯录不能算是涉密信息,但是随着人们交际活动的增多、朋友圈的扩大,手机通讯录的内容也随之增加,一些特定的联系方式可能会被定为敏感信息或涉密信息,如单位领导电话、单位通讯录等。而为了弄清“谁是谁,在何处,什么单位”等情况,一些人往往习惯增加备注信息,如,张三,××局××处处长;李四,××军工单位总经理等。殊不知,此做法在方便自己区分的同时,也方便了敌特分子和诈骗人员。一旦手机丢失或被植入木马,极易造成隐私和敏感信息外泄,埋下失泄密和安全隐患。为此,在使用手机通讯录存储联系方式时切莫过于详细,重要号码或联系人最好直接记在纸质通讯录中。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