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内,当前电影行业生态下,演员片酬占制片成本比例较高。因此,电影行业内出现了一种“押片”现象,即某演员受负面新闻影响,形象受损、片酬大幅下跌时,用其担任主演,演员负面影响消除后,上映影片大幅获利。但“押片”并非稳赚不赔,于是,在风险承担过程中纠纷便随之产生。
案情简介
投资需谨慎风险
2014年,某文化传媒公司与某电影公司签订投资协议,投资拍摄一部以某负面新闻缠身的男艺人为主角的电影,两公司投资所占比例为10%和90%。因受负面新闻影响,该男艺人当时片酬跌至谷底,电影拍摄成本大大降低。两公司期待男艺人负面影响消除后,上映该电影获利。电影公司与电影审核方多次沟通,均得到“将电影送审尚有不能过审风险,建议适当往后押,待风向转好后再送审”的答复,故未将电影正式送审。
后文化传媒公司将电影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投资协议,按投资比例扣除已发生费用后,退还尚余的投资款并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文化传媒公司诉讼请求。文化传媒公司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
法官说法
电影 行业的送片、审片
本案双方均具有投资电影的行业经验,在联合投资协议中对影片送审的时间、方式以及相应后果未作约定,且文化传媒公司在影片开机时亦知该男演员参演,对使用其作为演员的风险应为明知。双方应当预知使用该男演员可能导致影片不能近期上映,故双方对于涉案影片在较长时间内不能取得发行许可证,负有较高的容忍义务。尽管涉案影片拍摄完成距今已有5年,电影公司未实际送审,但电影公司所陈述未予送审的理由,符合双方利益,且没有证据表明该男演员参演的影片在此后一段时间内一定不能上映,涉案投资协议仍有履行的可能,故为了双方利益,文化传媒公司应当继续在此后一段时间内容忍电影公司未送审涉案影片。现文化传媒公司在当前时间点主张解除合同,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但这并不意味着电影公司此后可自由决定是否送审涉案影片,电影公司不送审影片应有正当事由。法院判决作出后,如果文化传媒公司认为电影公司无正当事由不送审影片,或涉案影片已无上映可能等情形,导致涉案投资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可再行提起诉讼,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
法官提示
蓄积者,天下之大命也。
影视行业因成本控制需要,“押片”行为在行业内并不鲜见。虽该行为有大幅获利的可能,但因受政策导向、行政审批、市场需求、观众口味等诸多因素影响,潜在不可控风险较大。因此,建议投资影视行业应综合评估、审慎考虑,切莫只关注盈利可能性,冲动注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