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和马某在某酒店门口发生口角,侯某一怒之下隔着车窗殴打了坐在驾驶座的马某,并且将马某车前挡风玻璃踹裂然后驾车扬长而去。马某驾车紧跟其后。中途因堵车侯某下车再次殴打了马某并且再一次驾车离开。马某锲而不舍紧随其后。一小时后,侯某因前方无路果断掉头撞向马某,下车捡起石头将马某的车多处砸损。经鉴定,马某受损车辆修复需5万元。经法院审理侯某因寻衅滋事罪被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法官说法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由被害人故意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本案中被告人侯某为了发泄不满情绪,逞强耍横,显示个人威风,对马某进行殴打,在马某畏惧没有下车的情况下,又随意对马某所驾车辆进行打砸,且先后3次在不同地点实施殴打或毁坏车辆的行为,其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
虽然马某驾车追赶的行为欠妥,但不能据此认为其对矛盾的产生或者激化存在主要过错,因此,侯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
综上,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侯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