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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上演“无间道”,看检察官如何破局

本站发表时间:[2021-05-02]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张宇
  原标题:窃取商业核心机密的内鬼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北京市检察院通报了一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典型,案例中的被告人有的“自立门户”,有的“潜伏卧底”,还有的被“拉拢策反”,他们将源代码、配方或设计图纸等涉及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商业秘密盗走,造成了被侵害公司的重大损失。
  案例1
  市场突现高度相似软件 经理自立门户偷资料
  据统计,2019年至今,北京市检察机关共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11件14人,其中不乏高新技术企业关键技术被非法窃取泄露的案件。北京A公司是一家主营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研发等业务的企业。2017年,该公司发现上海B公司出售的软件竟然与自己公司研发的软件高度相似,而这家公司的负责人正是其前员工王欣明。
  该案具有软件源代码专业性强、电子数据提取鉴定难等特点,海淀区检察院检察官张志婧申请市检察机关专业技术人员辅助,与检察技术专家刘政共赴上海取证,最终在上海B公司的服务器中提取并固定了上百TB的电子数据,案情逐渐清晰。
  早在2012年底,王欣明就和北京A公司的同事——副总经理李斌商议,在上海共同成立B公司,该公司与北京A公司属同业竞争关系。李斌、王欣明由他人代持股份隐名实际运营。2014年2月,王欣明先离职负责上海B公司的运营,李斌继续留在北京A公司“卧底”,多次将涉密资料提供给上海B公司。同年4月,北京A公司的工程师郭春波也离职加入上海B公司,对非法获得的北京A公司的软件进行“去标识化”等处理。2016年8月,李斌离职任上海B公司运营总监。2013年至2016年,上海B公司违法所得150余万元。
  2020年,一审法院先后判处上海B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罚金50万元;判处三名被告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到两年两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0万元到20万元不等。后上海B公司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2
  核心保密配方无故遭泄露 技术员被“拉拢”拿配方卖钱
  北京C公司是一家化工企业,生产和销售一种自主研发的稠化剂。为防止配方泄露,该公司与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并对原料采用代码制管理,即原料入厂时就去掉原名称换上特定代码,在实验室和生产车间均使用代码代替原料名称。
  即便如此,稠化剂的保密配方还是被人盯上了。2008年2月至2017年4月,黄鹏翔任北京C公司的销售经理。其间,他认识了了解稠化剂配方的实验室技术员张楠(另案处理)。
  黄鹏翔最初想让张楠技术入股,但对方没明确同意。2016年3月,他给张楠银行卡打了5万元,同年7月,他成立了北京D公司。“我联系了一个实验室,需要买什么张楠都会告诉我,我再去购买。”
  该公司采用代码制管理配方,张楠又是如何知道原料成分的呢?据其交代,“我在库房里看到过还没来得及替换成代码的配料名称,掌握了一部分配料,剩下的一部分因为长期在公司做实验,熟悉配料的颜色、气味、状态等情况,更重要的是知道各配料的配比,因此掌握了公司生产稠化剂的基础配方。”
  张楠提供了基础配方后,黄鹏翔却认为还不够,二人因此闹翻,但黄鹏翔承认,“张楠提供的基础配方还是很重要的,如果没有她提供的信息,我们后来也不会生产出合格的稠化剂。”2017年起,北京D公司使用上述配方生产并销售稠化剂产品,获利290余万元。“我们发现市场上相似产品越来越多,我们的客户越来越少,销售额越来越低。”北京C公司综合部经理说。
  顺义区检察院检察官王凤在办案过程中,积极引导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核实黄鹏翔所实际控制的北京D公司的犯罪事实,最终检察机关追加北京D公司为被告单位,还认定了违法所得,通过双罚制,增加本案的赔偿主体,尽力挽回北京C公司损失。
  2020年8月18日,经检察院起诉,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单位北京D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黄鹏翔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继续追缴被告单位北京D公司的违法所得290万元,发还北京C公司。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被告单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3
  百强企业设计图纸流出 利用漏洞离职员工疯狂窃密
  北京E公司是北京市百强民营企业、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也是国内数控雕刻机床制造行业的龙头企业,年产值达40亿元。2018年6月12日,北京E公司报警,称前职工邓鑫违规下载公司设计图纸,非法窃取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原来,邓鑫在从北京E公司离职前,于2017年2月至3月间,利用该公司数据管理系统(PLM)漏洞,从服务器数据库下载文件共计162次,后用U盘、移动硬盘等设备将下载文件窃走,涉及非邓鑫参与设计文件33745个。邓鑫到深圳某机械公司后,使用窃取的北京E公司的图纸和技术方案,设计、生产相关设备55台并出售,共计1200余万元,给北京E公司造成经济损失215万多元。
  侦查初期,门头沟区检察院应公安机关邀请引导侦查,选派2名专业领域检察人员与侦查机关赴广东、河北调取关键证据,先后列明40余条引导侦查意见。由于案件涉及大量电子数据且对定案有关键作用,检察官郭红梅还邀请市检察院技术人员为电子数据的提取、保存等提供专业意见。针对机床设备的相关技术信息等专业知识,引导公安机关向该行业领域内的专家取证。
  2018年7月18日,法院判决被告人邓鑫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邓鑫未上诉。(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建议
  四点保护核心机密
  北京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实际,对高新技术企业保护核心机密从四个方面提出风险防范建议:
  ■锁定保密信息范围,高度重视相关信息商业价值。对于不属于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且具有现实或者潜在商业价值的信息,采取相应保密措施进行保护。
  ■持续性、有针对性地采取保密措施,确保经营安全。在系统升级、设备更新、管理人变更、员工离职等关键节点,注意检查是否存在管理盲区。
  ■结合典型案例介绍商业秘密的概念、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后果,提高法律意识。
  ■全程留痕管理,提高维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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