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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在超市自助结账时“逃单”,可能构成犯罪

本站发表时间:[2021-07-06] 来源:昌平检察微信公众号 作者:
  关于盗窃罪的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2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盗窃行为,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检察官释法
  在超市自助结账机器上,想着占点小便宜,通过不扫码、扫码后删除待付款商品的方式,达到不付账的目的,这种行为法律是如何认定的?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可以清楚地知道,如果在2年之内,实施过3次或3次以上的行为,那么就可能涉嫌盗窃罪,面临的可能是刑罚的制裁。
  真实案例
  No.1 
  2020年7月至10月间,在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东关某超市自助结账台前,小云第一次故意不扫码带走肥牛片1盒,第二次故意不扫码带走香肠1个,第三次故意不扫码带走羊肉片1盒、火锅丸1袋。
  2020年10月,小云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被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1月,检察机关受理此案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小云在3个月的时间内实施3次盗窃行为,已涉嫌盗窃罪,但考虑到小云认罪认罚,无违法犯罪前科,盗窃金额较少,并且积极赔偿被盗超市取得谅解,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2020年12月,检察机关按照宽严相济的司法原则,综合考虑小云的犯罪情节、认罪认罚态度,依法对小云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No.2 
  2019年8月至9月间,在北京市昌平区西关某超市自助结账台前,具有父子关系的老许与小许二人,共同实施了4次盗窃行为,第一次故意不扫码带走大葱等多件商品,第二次故意不扫码带走炸鸡等多件商品,第三次故意不扫码带走西红柿等多件商品,第四次故意不扫码带走牙膏等多件商品。
  2019年9月,老许、小许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被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0月,检察机关受理此案后,认为老许、小许二人在2个月内实施4次盗窃行为,已涉嫌盗窃罪,综合分析案情,考虑到二人认罪认罚的态度,积极赔偿被盗超市取得谅解,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2020年9月,检察机关认为,老许、小许二人多次盗窃超市商品,且商品种类和数量较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采纳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及量刑建议,作出有罪判决。
  特别提示
  请市民文明购物,守法自律,勿以恶小而为之。一旦2年内实施3次及以上盗窃超市商品的行为,即使盗窃的数额不大,也构成盗窃罪。切莫因贪图一点小便宜,便以身试法,否则面临的将是法律的惩罚。


[供稿单位:昌平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于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