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说案 > 以案说法

【法官说法】汽车销售公司为广告宣传买单

本站发表时间:[2021-08-13] 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因购买新能源车辆的续航里程与宣传彩页的宣传存在明显差距,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更换车辆并赔偿差价。法院经审理,判决汽车销售公司赔偿张某差价4000元。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张某花13.83万元从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汽车销售公司的宣传彩页显示,该车的续航里程为501公里。

  张某诉称,自己提车后发现,车辆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实际续航里程是476公里。因续航里程不同,两种版本价格相差4000元。故要求汽车销售公司将已交付的车辆更换为501里程的汽车,并赔偿两种版本的差价。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汽车销售公司是针对购买续航里程501公里的车型达成了合同,但实际交付的是较低配置、续航里程为476公里的车辆。对于电动汽车,续航里程是衡量车辆价值的重要指标,也是消费者购买时考虑的重要因素。汽车销售公司在没有充分告知张某的情况下,交付了低于双方约定配置的车辆,违反了合同约定。经营者承担责任的目的是填补消费者因经营者违约行为而发生的损失。张某既要求更换车辆,又要求赔偿两款车的差价,两种方式具有重复性,不能同时适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汽车销售公司支付张某车辆差价4000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上诉至二中院。二中院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法官提醒

  实践中,存在经营者向消费者宣传产品具有某些质量性能,但未写入合同、在履行合同时也没有兑现的情况。对于经营者在宣传册中作出的产品承诺,如果内容具体确定,并且足以认定在双方交易时就此达成了合意,即便没有写入合同,也应当认定属于合同内容,对经营者具有拘束力。

  购车合同是消费者主张权利的重要依据。在汽车消费中,消费者由于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购车经验等,导致自己关心的事项没有写入合同。双方产生争议时,常常难以维权。因此,建议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尽量要求经营者把所关心的事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供稿单位:北京市二中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