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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商漠视知识产权保护 “偷梁换柱”最终锒铛入狱

本站发表时间:[2021-08-17] 来源:北京铁检微信公众号 作者: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铁动车技术和铁路基础建设能力的不断提高,铁路发展日新月异。在铁路项目采购或施工的过程中,所需物资有的由铁路自己生产制造,有的则由铁路以外的企业供应。然而个别供货商被利益熏心,竟打起了“偷梁换柱”的歪心思,向铁路供应“山寨”产品,殊不知这样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话就会构成犯罪。让我们先来看一起案例。

  案件回顾

  2014年8月至2015年11月,被告人宋某某受雇于天津市某车辆配件有限公司,负责采购车辆配件,其间因采购合同指定的兰普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某型号温水箱停产,遂从他人处先后购买假冒该品牌的温水箱15台,并以所在公司名义销售给铁路单位,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01250元。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经依法审查,于2016年11月30日以被告人宋某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同年12月13日,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2021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本条原文中的“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修改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将“销售金额数额巨大”修改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并删除了基本犯的拘役刑,将法定最高刑由七年有期徒刑提高至十年有期徒刑。可以看出,知识产权类犯罪的惩处力度得到加大,体现了国家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

  检察官释法

  上述案件中,供货商为了一己私利,采购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给铁路单位使用。这样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如果提供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不达标,还有可能影响铁路的生产、运营安全,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各行各业都应该自觉养成尊重原创,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凝聚起知识产权保护的更大合力。检察机关也会立足职能,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今年以来,我院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相关部署,成立了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集中统一履行知识产权检察职能,负责办理本院管辖范围内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开展知识产权诉讼监督工作。涉铁路知识产权保护是本院的一项工作重点,如果您发现有与前文描述类似的相关线索,欢迎向我们反映,我们会及时依法予以处理。让我们共同努力,保护知识产权,守护铁路的安全生产与运营,为“中国速度”保驾护航。


[供稿单位:北京铁路检察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