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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老年人权益保护:遗赠抚养协议签订需谨慎,双方自愿协商一致才成立

本站发表时间:[2021-10-22] 来源:北京丰台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根据自由平等意愿达成的,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而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继承法所确立的一项法律制度,并写入了民法典当中。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其目的主要在于使那些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实际上无法履行赡养义务的孤寡老人以及无独立生活能力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

  一般来说,遗赠扶养协议的遗赠人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没有子女或子女不在身边、独立生活存在困难而需要他人照顾的老人。二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鳏寡孤独的“五保户”老人。

  案例:

  甲是一名八十多岁的老人,几个孩子都远在他乡定居工作,在老伴儿去世后,感到身旁无人照料甚是不便,于是便聘请了保姆乙照料其生活。

  保姆到来后没多久,便找来律师草拟了一份遗赠抚养协议,内容相对简略,表明乙愿意承担甲的生养死葬,以此来换取甲百年之后的全部个人财产。随后,乙半恳求半强制地要求甲在见证人丙的协助下在该协议尾部签字。同时,受乙的委托,律师在协议签订现场录制了视频录像,记录下了协议的签订过程。协议签订后,乙对甲逐渐表现出了不耐烦甚至厌烦的态度,对甲的照料也明显不如以前。

  后甲去世,保姆乙要求履行遗赠抚养协议优先继承,但甲的子女表示不予认可,并诉诸法庭。

  法院意见

  本案中该协议只具备了形式要件,实质上无法构成有效的遗赠抚养协议。原因如下:

  首先,在遗赠抚养协议订立过程中,乙采取了半恳求半强制的方法,这并非是甲完全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且制作该协议时,是由乙委托的律师向甲宣读协议内容,甲仅仅是对协议内容作了简单重复与附和。也就是说甲和乙之间并未对协议内容有交涉、协商以形成合意的过程。

  其次,从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来看,该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乙的具体扶养义务只有生养死葬的大致性概述,并无具体约定,而对甲的义务设定明显较多,且所有的扶养支出均是甲的财产支付,同时还详尽列举了乙应当继承的各项财产。

  最后,遗赠抚养协议要求抚养人要善始善终,恪尽职守,才能在被扶养人百年之后进行继承,但本案中乙在协议签订之后抚养态度和质量均有所下降,已经属于违反约定。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丰小宣提醒

  遗赠抚养协议并不是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在遗赠方和扶养方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能成立。遗赠扶养协议一旦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切实履行,任何一方要变更或者解除,必须取得另一方的同意。而遗嘱是遗嘱人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要他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遗嘱人不仅可以单方面订立遗嘱,而且还可以随时变更遗嘱的内容,或者撤销原遗嘱,另立新遗嘱。

  遗赠抚养协议因其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居于所有继承方式中的最高地位。但这也同时提醒广大老年朋友,在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时一定要慎重,一定要在自己精神状态良好、有真实意思表示之时,或者对抚养人有充分考察、认知之后再行签订,切不可因一时冲动或者草率信任他人,而让自己的财产交付于不该交付的人手中。


[供稿单位:丰台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