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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伍教育整顿|劳动、劳务、承揽傻傻分不清?法官教你未雨绸缪

本站发表时间:[2021-11-01] 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房屋装修、家政服务、搬家运输、空调安装等情况,这些看似普通的活动中包含着各种复杂的法律关系,如果选择不当或者没能提前规避风险,一旦出现人员伤亡等事故,就有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所以,充分认清用工方式,未雨绸缪很有必要。

  近日,北京三中院行政法官工作室法官陈静、法官助理朱梦洁来到朝阳区富成花园社区,为社区居民带来了一堂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普法课。

  法官陈静围绕《民法典》合同编、侵权责任编等内容,详细讲解了《民法典》对于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中造成他人损害责任承担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具体案例给出了温馨提示。

  讲座结束后,社区居民纷纷上前提问,法官耐心答疑解惑,此次讲座获得一致好评。社区居民表示,此次讲座填补了法律知识盲区,进一步提升了对《民法典》以及日常法律问题的认识和理解程度,对今后的工作和生活都很有帮助。富成花园社区主任表示,此次普法活动提高了社区居民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有助于促进居民养成自觉守法、遇事找法的好习惯。

  典型案例

  装修工人受伤,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中分别由谁负责?

  一位业主要进行家庭装修,从网络上找到名称为工长俱乐部的网站,选择了某一位工长承接工程,工长带领各专业工人到业主家中施工作业,在拆除过程中一位工人被墙体砸伤致残,产生了医疗费及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受伤工人将业主、工长、网站起诉至法院,要求连带赔偿损失。这个案件中就要具体分析业主、工长、网站之间的法律关系,才能正确认定谁应该承担受伤工人的损失。从上面介绍法律关系的特征来看,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网站提供的是工长的信息资料,虽然工人工作时穿着带有网站字样的工作服装,但是网站不具体指派工长、工人为业主工作,这之间不具有人员、工作内容的控制支配关系,业主支付劳动报酬也不向网站交纳,所以网站处于类似中介信息服务平台的角色,不是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的法律地位。

  工长带领工人从事具体装修工作,由工长指定工人从事专业项目以及控制工作进度,由工长向工人发放报酬,因此工长的地位是劳务关系中的雇主,要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业主是什么法律地位?是否也要承担责任呢?业主是以接收装修成果为目的的,对由哪位装修工人来作业、由多少工人来施工都没有决定权,所以业主面对的是工长,业主就符合承揽关系中的定作人的法律要素,在承揽关系中工长就是承揽人的角色。一般情况下,定作人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温馨提示

  如果业主选择正规的装修公司,风险最小;如果找包工头承接,能签订书面合同最为适当,如果不具备签订合同的条件,要保留好与包工头结算、协商过程等相关证据。如果在包工头施工范围外对装修项目有特殊需求时,要选择有施工作业资质的人或者单位进行,因为业主在直接指示、选任其他人从事定作、施工过程中是要承担责任的,所以要尽到注意义务,否则出现事故时业主就要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条链接

  劳动关系中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民法典》如何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劳务关系中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民法典》如何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承揽关系中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民法典》如何规定?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供稿单位:北京市三中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