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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卡之行”犯了罪 赔了“夫人”又折“兵”

本站发表时间:[2021-12-23] 来源: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

  原标题:【以案释法】“卖卡之行”犯了罪 赔了“夫人”又折“兵”

  案情回顾

  一次偶然的机会,KTV服务生小金在一个聊天交友微信群内看到有人发布收购银行卡的信息,于是就加了对方微信。

  对方告诉小金,他们是经营网络赌博的公司,需要大量收款账户,小金如果能将自己的银行卡卖给他们,将会得到丰厚报酬,小金听了后十分心动。对方承诺小金,如果小金能够把银行卡亲自送到厦门,将会为其提供往返机票还有免费食宿,同时还会给其每张卡9000元的高额报酬。

  在利益驱使下,小金带着自己的两张银行卡“满怀希望”地坐上了前往厦门的飞机。到了厦门后,小金被人接到一家宾馆,对方拿走了小金的银行卡、U盾和手机卡,让小金在宾馆住下,并留有一人看管。到第三天时,看管小金的人说出去拿饭,可是这一去便再不复返。

  小金见拿饭的人始终不回来,也联系不上对方,在宾馆等了三天后,才发现自己可能被骗了,只能让朋友帮忙订了机票悻悻而归。这趟卖卡之行不仅没让小金赚到钱,还让小金倒赔了几千元的食宿和机票费用,真可谓是竹篮打水一场空,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让小金更意外的是,刚从厦门回来没多久,自己就被公安机关抓获。原来,其卖出去的银行卡,被电信诈骗犯罪分子用于接收诈骗钱款。小金被检察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最终获法院有罪判决。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小金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示

  取财有道方心安,违法获利必受惩。千万不能贪图小便宜把自己的银行卡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否则不仅可能泄露个人信息,威胁财产安全,甚至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被追究法律责任。

  检察官提示广大银行卡持卡人,要妥善保管手中的银行卡及密码,切勿将银行卡转给他人,同时建议“一人多卡”的持卡人要及时对手中的银行卡进行清理整合,将资金转入常用卡内,对长期闲置的银行卡要妥善保管或予以注销,以防流入不法分子手中。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