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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以为偷戒指可以抵工资,实际却是罪上加罪

本站发表时间:[2021-12-30] 来源:东城检察微信公众号 作者:

  案情介绍

  2020年12月初,李璐(化名)通过家政中介公司派遣到常姐(化名)家中照顾其年迈的父母。可工作一个月后,常姐只给了半个月的工资,李璐因此心生不满,于是在某天中午借机出门后再也没有回去。常姐听到母亲说放在枕边的黄金戒指不见了,于是立刻联系李璐。李璐声称戒指确实是自己拿走的,但归还戒指的前提是常姐把剩余的工资结清,且不能当面交接,坚持先打款再邮寄戒指,而常姐坚持要么当面交接,要么先归还戒指再支付工资。双方互不妥协,常姐选择了报警。在警察抓获李璐时,她仍然坚称有意归还戒指,只是因为对方拖欠工资,才把偷戒指当成了“自我救助”的方法。

  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检察官发现李璐不仅有盗窃行为,而且存在伪造身份证件的行为。她说是为了方便找工作才将自己的年龄改小,并伪造假姓名和假住址信息。此外,李璐还主动供述盗窃戒指之前,还曾盗窃雇主2000元现金偿还信用卡。

  最终李璐因犯盗窃罪被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伪造身份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检察官释法

  一是李璐偷用戒指抵偿工资不属于自力救济。虽然雇主未直接与李璐签署劳务合同,但是作为家政公司派遣至雇主家的劳动者,应当履行中介公司与雇主签有的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扣押半个月工资作为保证金,并约定如果受雇人主动解除劳务服务需提前联系新的劳务服务人员。李璐既不想被扣押工资,又不想等新人来了再走,于是采取了所谓的“救济行为”,实际上既在民事关系中实施了违约行为,又在刑事上实施了犯罪行为。李璐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工作的便利条件秘密窃取财物且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

  二是伪造居民身份证行为扰乱了社会秩序,妨害了社会管理。随着社会流动性的不断增大,居民身份证的社会功能越来越重要。李璐向售卖伪造身份证件的人提供照片、姓名等信息,主观上具有与制假者共同伪造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提供伪造必须信息的帮助行为,符合伪造身份证件罪的构成条件。本案中李璐经常从事住家保姆工作,不仅实施盗窃行为,且随身携带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其社会危险性较大。为了更有力地打击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犯罪行为,消除其它犯罪隐患,司法机关对提供制假信息共同参与犯罪的行为均依法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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