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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扶梯上行李箱滑落砸伤人 法院判决乘客和地铁公司都担责

本站发表时间:[2022-07-27]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戴幼卿 王彬
  乘客携带大件行李箱乘坐地铁扶梯,因没有扶稳致行李箱滑落,将他人砸伤。伤者将乘客和地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乘客承担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294000余元,地铁公司承担100%的补充赔偿责任。北京海淀法院7月22日公布该案判决结果:乘客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247000余元,地铁公司对上述赔偿数额的20%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原告齐阿姨(化姓)诉称,小田(化名)携带大件行李箱在其后边搭乘扶梯,因未能扶稳行李箱,导致行李箱滑落,将其砸伤,小田应承担赔偿责任。地铁公司作为地铁站的运营管理人,存在疏漏和重大过失,因此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其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被告小田辩称,其已支付齐阿姨现金5000元并签订了自愿承担50000余元医疗费的欠条,应视为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齐阿姨不应再起诉。地铁公司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齐阿姨主张的各项费用也过高。
  被告地铁公司辩称,齐阿姨的受害是第三人造成的,应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田携带大件行李箱乘坐地铁,搭乘下行自动扶梯时,行李箱不慎滑落,导致其下方乘客齐阿姨受伤,因此齐阿姨要求小田承担侵权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地铁公司作为地铁站的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该站因客观历史原因未设置直梯的情况下,负有更多的安全保障义务,仅在扶梯内侧张贴“禁带重物”小块标识属于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补充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小田赔偿齐阿姨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247000余元,地铁公司对上述赔偿数额的20%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北京地铁站扶梯入口处通常设置有“温馨提示”,提示禁止使用手推车、禁止逆行等,当然,还有一句“携大件行李请乘坐直梯”,但就日常生活经验来看,携带大件行李箱却不乘坐直梯的乘客比比皆是,而部分换乘地铁站还因历史原因未设置直梯。
  搭乘地铁扶梯携带大件行李箱,一旦行李箱不慎滑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要面临侵权责任。即使存在地铁站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情形,最终侵权人也需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搭乘地铁时切勿漠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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