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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守自盗199万元潜逃20年 靠赃款买卖房收租为生 前银行职员因职务侵占获刑

本站发表时间:[2022-08-09]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董振杰 田婧
  前银行职员李某利用职务便利盗走单位保险柜199万余元现金,潜逃20年后落入法网。潜逃期间,李某隐姓埋名,利用赃款购房3套、购买车位2个,多年来没有工作,靠卖房款和租金为生。2022年8月8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该起职务侵占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人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1997年7月,刚毕业的李某进入某银行工作,担任储蓄员。在工作中他发现,每天下班后当天柜台的现金不是放在金库里,而是放在一个小保险柜里。正是这个漏洞让李某萌生了犯罪的想法,加上工作和生活的不顺利,2003年春节期间,李某实施了蓄谋已久的计划。
  2003年2月4日下班前,李某谎称自己业务比较多,两位同事可以将钱交给自己,2月8日上班后他将钱一并交库。两位同事因2月8日不上班,便同意了李某的方案。当天晚上5点左右,原本要值夜班的同事接到了李某请求换班的电话,因为是春节期间有事换班比较常见,同事也就同意了。
  值班时,李某用密码和钥匙打开保险柜,将其中的人民币、美元、港币等共计199万余元现金取走后藏匿到值班用的床单被褥中。次日凌晨,李某携款驾车逃离。后李某打车到天津,利用客户身份证办理数张银行卡,将钱分散存入其中,又折返回北京,开始了长达近20年的隐姓埋名生活,直到2022年1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藏匿期间,李某用赃款先后购买三套房产和两个车位。多年来李某并没有工作,靠着卖房款和租金维持生计。
  经查,被告人李某在担任银行储蓄柜员期间,于2003年2月4日利用其办理柜台业务、保管库款的职务便利,将其保管的库款人民币124万余元、港币23万余元、美元3.4万余元等非法占为己有,共计侵占该行库款折合人民币199万余元。
  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某无前科、坦白、认罪认罚等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在案扣押的350万元系出售被告人李某使用赃款购买的房屋所得款,属于赃款投资形成的收益,依法应予追缴。
  最终西城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在案扣押的赃款一百九十九万一千二百零一元四角七分发还被害单位某银行,余款一百五十万八千七百九十八元五角三分予以没收。
  法官提示:
  该案主审法官西城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喻晓敏提示,作为员工要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廉洁从业,逾越法律界限必会面对法律的制裁,给自己和家人带来伤害,付出惨重的代价。对公司、企业来说,要严把用人关,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要完善管理制度,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加强管理,堵塞漏洞,从根本上防范此类犯罪的发生,预防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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