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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京牌指标“假结婚”?“曲线上路”不可取!

本站发表时间:[2024-03-19] 来源:北京丰台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为取得京牌指标,购买者与持有指标人“假结婚”,欲在完成车辆号牌转移变更后再办理离婚,但持有指标人收款后却消失不见,最终车牌号未拿到、婚姻关系难解除?不!这种行为的后果远不止此。
  下面我们通过真实案例一起来看婚姻登记严重失信行为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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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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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某配偶在网上看到王某发布的出售北京车牌的信息后与其取得联系,王某表示可通过结婚的方式进行指标转让,赵某遂与配偶离婚,后与王某于2023年2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并于当日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及《北京小客车购置指标过户转让协议》,约定王某名下的京牌指标转让给赵某并归赵某所有,转让总价14万元,在登记结婚后支付10万元,剩余价款4万元在指标过户后一次性支付,其他婚前财产及债务归各自所有。赵某前夫于2023年1月18日向王某支付定金2000元,于办理结婚登记当日支付98000元,次日又应王某要求再次支付15000元。后王某未依约向赵某转让京牌指标,且无法取得联系,故赵某诉至法院,表示其与王某结婚是为了受让其小客车指标,双方除登记之日从未见过面,亦未共同生活,不存在夫妻感情,且登记后王某并未进行小客车指标转让,故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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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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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与王某系自主结婚,办理结婚登记,具有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但根据《婚内财产协议》《北京小客车购置指标过户转让协议》内容,双方明显是利用结婚形式为赵某获取小客车指标,该行为严重违背婚姻制度初衷,背离社会善良风俗,也违反了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的相关规定。从婚姻感情方面而言,双方并未实际共同生活,没有互尽夫妻义务,法院据此认定双方自始不存在夫妻感情,对赵某起诉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婚姻是建立在双方相互尊重、互担责任且有着真挚感情基础之上,而非个人牟取利益的工具。公民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采取合法形式,尊重公序良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同时,法院依法向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发送《司法建议书》,建议其依法严格处理案涉违反小客车指标管理秩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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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提示
  婚姻是庄严神圣的契约,利用“假婚姻”来逃避法律约束、钻政策空子以实现小客车指标转让等目的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中暗含“真风险”:
  一“假结婚”有“真关系”
  《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情形: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第1052条规定了婚姻可撤销的情形: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第1053条规定了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可见,为京牌指标“假结婚”并不属于以上情形。《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可见,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履行完毕婚姻登记手续,亦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婚姻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则产生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因此,“假结婚”不会因为双方的私下约定而影响婚姻效力。
  二“假结婚”易“真离婚”难
  “假结婚”的行为人必须通过离婚才能解除婚姻关系,这其中行为人不仅需付出一定时间成本,还承担着较大的法律风险。
  一方面,“假结婚”后如果双方协议离婚,则面临法律规定的“离婚冷静期”;如果双方无法协议离婚,则需要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婚姻关系,而诉讼离婚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可能面临一审、二审,或被告不应诉需要进行公告送达等问题,不管是哪一种情况都会付出时间成本的代价。另一方面,结婚证背后附着有复杂的人身、财产等权利义务关系。虽然“假结婚”双方可能签订婚前协议,但该协议可能会因违背公序良俗而被法院认定无效,因此离婚时可能面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负担、婚内财产分割,甚至是一方生活困难时另一方的扶养帮助义务、一方死亡时另一方的财产继承问题等。此外,如果一方故意隐瞒为获取京牌指标等真实目的而与对方结婚,还可能面临给付对方损害赔偿的风险。
  三婚姻制度的严肃性不容挑战,多部门联合惩戒严重失信人
  “结婚黄牛”可能被纳入“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名单”。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重要权利,但自由是有限度的。2018年2月26日,民政部等31个部门联合签署《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严重违反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现《民法典》)和《婚姻登记条例》的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纳入全国婚姻登记信用信息系统的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名单。一旦被民政部纳入失信名单,将被限制成为相关从业人员、参与荣誉评选、申请贷款和补贴性资金支持等,管理期限为5年。如果短时间内多次结婚、离婚,将结婚作为实现特定目的的手段,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的,可能会被列入“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名单”并被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变相买卖京牌指标将被依法处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对于经公安、司法机关等调查确认有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承租、出借或者借用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行为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公布指标作废;已使用指标完成车辆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撤销机动车登记,由指标管理机构公布指标作废。同时,三年内不予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通过“假结婚”获取京牌指标属于变相买卖小客车指标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一旦发现则面临京牌指标被作废、机动车登记被撤销且3年内无法申请京牌指标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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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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