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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离婚后,继子女是否需尽赡养义务?

本站发表时间:[2025-01-03]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通讯员 宋玉希、柳玉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成年子女应当履行的义务。倘若再婚家庭中的夫妻离婚,与之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是否还需要赡养继父母呢?
  基本案情
  张先生与王女士原为再婚夫妻,婚后未生育子女。小静系王女士与其前夫之女。张先生与王女士结婚时,小静刚刚九岁,与二人共同生活。张先生与王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其夫妻共同所有的某小区101号房屋赠与小静,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2021年,张先生与王女士离婚。
  2022年,张先生以赡养纠纷为由,将小静诉至昌平法院,要求小静每月支付赡养费2000元,并要求在赠与小静的101号房屋内居住至死亡。
  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原告张先生独自居住在101号房屋内,每月退休工资4900元左右。其另有小红、小军两名亲生子女,张先生称两人每月各支付赡养费500元,并负责照料其看病、雇佣保姆等其他事宜,已尽到赡养义务,遂不同意追加两人为被告。此外,张先生的宅基地于2015年被拆迁并签订《回迁安置房认购书》,约定其儿子小军认购两套75平方米房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费的数额应当考虑被赡养人的实际生活需要、双方的收入情况及赡养人的人数等因素确定。张先生与王女士结婚后,与小静已形成抚养关系,其要求小静履行赡养义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考虑张先生收入及支出情况,扣除其他两名子女应承担的份额后,法院酌情确定小静每月支付赡养费700元。
  关于张先生要求在赠与小静的房屋内独自居住,经查,该房屋原系张先生与王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后双方赠与小静且办理完毕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现房屋由小静享有房屋所有权。此外,张先生作为被拆迁安置人口,享有相应的拆迁利益,即使张先生自愿放弃拆迁利益,由其子小军认购安置房屋,此种情形张先生亦不属于没有居所的情况。现小静尚需赡养王女士,且王女士与张先生离婚后二人无法共同生活,故对张先生要求在赠与小静的房屋内独自居住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昌平法院判决小静每月支付张先生赡养费700元,驳回张先生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张先生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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