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远亲不如近邻。但邻里间也要保持“边界感”,各自拥有独立的空间和界限,互相尊重个人隐私。近日,昌平法院审结一起因小院围栏引起的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李女士发现,自己家窗户被邻居圈入其院落中,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邻居将自家窗户外的围栏拆除。
基本案情
王先生与李女士是一层对门邻居,王先生住在东侧101室,李女士住西侧102室。王先生家阳台外即房屋南侧有一处小院,该小院围栏将李女士家南侧卧室的窗户圈入其中。李女士认为王先生家的小院将其卧室窗户圈占,侵犯了其隐私权,两人多次协商未果,李女士将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拆除圈占的102室建筑物南侧的小院围栏并赔偿损失。
庭审中,王先生主张其房屋外小院为开发商赠送,他从前任房主处购买房屋就包含院落,并非自行建设,并提交了前任房主出具的院子使用权和使用范围的说明。王先生认为自己不存在侵犯李女士隐私权等侵权行为,不同意拆除围栏。
法院审理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101房屋南侧围栏将102房屋南侧窗户包围其中,自院落中可以通过窗户看到102房屋内情形,对李女士正常使用102房屋必然造成影响,侵犯了相邻权。王先生虽主张院落非其建设,但王先生作为院落的实际使用人,对院落负有管理责任。李女士要求王先生拆除102房屋外院落围栏,恢复公共绿地原状,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王先生辩称院落为开发商赠送,经查,院落并不在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专属面积内,该院落性质上仍应为公共绿地,开发商亦无处置权利。争议院落无论是王先生建设还是王先生从前任房主、开发商处原始取得,均不影响该院落无规划审批手续的事实。考虑双方比邻而居,王先生使用的院落尚未对李女士造成实质性损害,法院对李女士主张的损害赔偿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王先生拆除102室南侧围栏,恢复公共绿地原状。一审判决后,王先生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因相互间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有避免妨害的注意义务。
本案中原告王先生家的围栏将被告李女士家的窗户圈入其中,在院落内通过窗户可以看到李女士屋内,影响了其正常使用房屋并对其相邻权造成了一定侵害,故被告需将圈占的原告家范围外的围栏拆除。需要指出的是,法院在民事案件审理中主要判断的是违章建筑是否构成对权利人相邻利益的不良影响,因李女士仅主张王先生拆除102房屋外围栏,法院对王先生101房屋外的围栏未予处理,但该处理结果不影响今后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邻里之间可能涉及通风、采光、日照、通行、安全及隐私等多个方面的问题,与个人生活质量息息相关。如遇私搭乱建等妨害相邻权的行为,可以首先向物业公司反映情况,要求物业公司履行管理职责,对影响相邻利益的行为予以管理。若私搭乱建的部分构成违章,应当及时到规划、城管部门进行举报。同时,在维权的过程中,权利人必须加强证据意识,如保留行政机关或物业公司对违章建筑作出评价的证据,通过照片、影像形式对侵犯隐私、影响光照、阻碍通行等情况进行证据固定,如提起相邻关系诉讼,必要时可申请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