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顺义法院)审理的一起司机多次逃避缴纳过路费案件中,以抢夺罪对被告人进行定罪处罚。
2023年11月至2024年6月期间,苏某在北京市顺义区京承高速北石槽等高速站口,先后60余次驾驶汽车正常领卡驶入高速路,后在服务区把车牌卸下来,到收费站ETC通道时发现无人值守,轻轻把栏杆顶开逃费通过收费站,或者跟随前车,趁抬杆未落时加速通过收费站闯卡逃费,后将高速通行卡丢弃。
经统计,逃费金额7022元,卡片损失费1960元。2024年6月22日,苏某被查获到案。涉案通行费及卡片损失费已赔付。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
经审理,顺义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高速公路收费员或升降杆来不及防备,公然驾车撞击栏杆强行冲卡或尾随前车,逃避缴纳车辆通行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顺义法院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为何苏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顺义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杜学禄介绍,在司法实践中,逃避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行为多被认定为抢夺罪,司机这种行为直接侵犯了收费站对该路段通行费的取得和占有权利,具有公然性和非法占有的故意。虽然司机没有直接夺取收费站的财物,但其行为导致收费站失去应收取的通行费,与直接抢夺收费站财物导致其利益减少的效果相同。因此,逃避ETC的行为被认定为抢夺罪。
法官提醒,逃避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行为看似隐秘,但高速公路管理方会通过系统筛查多次驶入高速但无缴费记录的车辆,进行预警提示,发现并上报违法犯罪行为。涉事司机不仅要补缴相应偷逃费用,更要面临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