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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餐期间吃出蟑螂,举证责任如何承担?

本站发表时间:[2025-03-31]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通讯员 王晔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城法院)审理了一起食品安全相关案件,消费者在菜品中吃出蟑螂,要求商家赔偿,商家反要消费者证明蟑螂非其故意投放。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原告在被告餐厅用餐,期间在菜品中发现一只蟑螂。原告向餐厅人员反映了该情况,被告主管人员知晓后,将发现有蟑螂的菜品端走,并进行了销毁。被告拒绝承认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表示不会承担赔偿责任,双方由此产生纠纷。原告用餐共花费140元,其中发现有蟑螂的食品价值40元,原告要求退款,并主张十倍赔偿。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辩称菜品中的蟑螂并非制作过程中产生,而是原告用餐时放入,认为原告是“职业打假人”,应当由原告证明自己没有放入蟑螂,否则无法证明食品安全问题是由于被告原因导致的。
  法院审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提交了下单记录、照片以及录音光盘等证据,用以证明被告出售的菜品中有蟑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被告主张涉案菜品中的蟑螂并非制作过程中产生,出餐时服务人员也没有看到,可能是原告用餐时放入。然而被告对其所主张的上述事实,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西城法院要求被告提供事发时餐厅内有效的监控录像,以排除其责任,被告亦未提交。鉴于原告提供的证据已形成完整清晰的证据链条,而被告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未采纳其意见。依照食品安全法,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本案被告餐厅菜品中出现蟑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价款并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于法有据。后经西城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协商一致,被告当庭赔偿原告1000元,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西城法院法官提示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被告对反驳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分别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消费者在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时,通常需对下列事项完成举证:1.双方存在基本法律关系,如订单信息、付款记录等;2.食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如食品中存在异物、变质等;3.消费者因此遭受的损失,如支付的对价、人身损害等。
  本案旨在提醒消费者,若发现食物中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应及时拍照、录像保留证据,并积极与商家沟通。协商未果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通过诉讼方式维护合法权益。作为生产者、经营者的商家也应当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保证搬上餐桌的每份食品都经得起消费者的检验,对消费者的投诉意见应妥善处理,同时要注意利用监控视频等固定证据,合理维护自身权益,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美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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