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清算责任纠纷案件,为预付式健身消费领域的纠纷处理提供了典型范例。
滕女士2022年3月31日与某体育公司签订私教健身服务协议,花费20740元购买61节1对1私教课。然而,在实际仅完成25节课后,她的健身私教离职。滕女士遂要求健身房退还剩余课程费用,却遭到拒绝。此时,经营健身房的某体育公司已被其股东王先生申请注销,滕女士以清算责任纠纷为由将王先生诉至朝阳法院。
庭审中,滕女士认为,双方健身服务协议中关于“私人教练计划费用不予退回,亦不可作为抵销任何其他消费,计划不可转让”“私人教练服务需在有效期内使用完毕,使用不完过期作废”的约定属于限制消费者权利的“霸王条款”,应属无效。某体育公司现已被一人股东王先生申请注销,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健身服务协议部分条款无效、解除协议,并要求王先生对某体育公司应退还剩余课程费的债务及利息承担清偿责任。
王先生辩称,健身服务协议约定了有限期1年,只可延长一次,至多延长6个月,故合同实际已到期。滕女士为老会员,多次与健身房签订制式健身服务合同,对合同内容有充分理解,因自身原因未在约定期限内消费,请求返还预付款缺乏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滕女士与某体育公司签订的涉案健身服务协议即为预付式消费合同。依据2025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若存在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等不公平情形,应认定无效。其中“私人教练计划费用不予退回”条款限制了消费者合同解除权,“不可抵消其他消费”限制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计划不可转让”限制了消费者债权处置权;“私人教练服务需在有效期内使用完毕,使用不完过期作废”条款,因案涉私教属于计次型消费,即便超期也不影响结算,该条款属于不合理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且某体育公司未充分说明,均应认定无效。
案涉合同约定期限虽已届满,但王先生此后仍向滕女士表达愿意继续代课履行案涉合同,双方还持续沟通案涉合同转卡事宜,并未针对合同解除一事达成一致意见。在某体育公司实际闭店且注销导致健身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滕女士有权主张解除某体育公司与其签订的消费合同,并要求该公司退还滕女士剩余课时费及利息。王先生作为公司股东,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故其应对某体育公司清算后未结清的债权债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认定健身服务协议中关于“私人教练服务需在有效期内使用完毕,使用不完过期作废”“私人教练计划费用不予退回,亦不可作为抵消任何其他消费,计划不可转让”的条款无效;确认健身服务协议解除,判决王先生赔偿滕女士剩余课时费12240元及利息。
目前,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图/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