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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假期间提前返岗 可同时获得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

本站发表时间:[2025-05-13]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董振杰 通讯员 田璐 夏倩雯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三中院)公布的一起案例告诉大家,生育津贴与劳动报酬的法律性质不同,女职工产假期间提前返岗,工资与生育津贴可兼得,不属于重复收入。
  刘某于2022年3月26日生育,北京市申请生育津贴待遇核准表显示核准支付生育津贴金额26059.37元。2022年2月23日,刘某与一家科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之间的微信沟通记录显示,刘某:“出来45天,我可以在家办公,也可以有事去单位半天也行,假期往后延,不知道这样您觉得行不行?”王某:“行,不耽误工作就行。”
  刘某与王某2022年4月14日至2022年9月19日期间的微信记录、往来邮件截图显示,该期间王某多次与刘某沟通、安排工作。科贸公司在上述期间每月向刘某发放工资。后双方发生争议,科贸公司诉称,刘某在产假期间同时领取了生育津贴和工资,属于重复收入,应当将领取的生育津贴予以返还。刘某辩称,其在产假期间正常提供劳动,工资系劳动所得,领取生育津贴为其合法权益,不应该返还。
  北京三中院审理后认为,生育津贴与劳动报酬法律性质不同,不能直接简单相互取代。女职工因生育享受的产假系法定权利,女职工放弃产假提前返岗上班是爱岗敬业的体现,应当予以尊重。从注重女职工劳动权利和生育权利双重保护角度出发,用人单位对提前上班女职工支付相应劳动报酬,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也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和公平正义,应当予以鼓励。刘某与科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就产假期间居家办公、假期延后等事项协商一致,产假期间王某亦多次与刘某沟通并安排工作,科贸公司向刘某支付的工资与生育津贴不属于重复收入,科贸公司要求刘某返还生育津贴缺乏法律依据,不应获得支持。
  本案中,在案证据显示刘某确与科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就产假期间居家办公、假期延后等事项进行了沟通,并得到王某的同意,产假期间王某亦多次与刘某沟通并安排工作,刘某产假结束后科贸公司并未安排刘某调休,因此科贸公司在此期间向刘某支付的工资系基于刘某提供劳动而获得的劳动报酬,与生育津贴不能简单等同,亦不属于重复取得的收入,故刘某无需向科贸公司返还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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