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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家私吞上家网络转款上演“黑吃黑”——帮信罪+盗窃罪=罪加一等!

本站发表时间:[2025-05-16]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当前,电信诈骗案件高发,有人为了谋取不义之财提供银行卡、电话卡用于转移钱款。更有甚者,对自己提供的银行卡内的钱款打起了歪主意,本想“零成本”截留,却不成想最终套牢了自己。 
  案情简介
  2024年初,贾某通过朋友得知提供银行卡帮助走赌博流水可以获得高额报酬。于是,便将自己名下的一张银行卡、银行卡密码、手机银行登录密码等提供给对方。几天后,上家开始操作转账,贾某手机收到银行卡的进账短信,顿时“心生一计”。贾某想到,自己的微信之前绑定了这张银行卡,若是将银行卡内的钱提现到微信账户,岂不是赚得更多。贾某马上打开微信,分几笔陆续将该银行卡内的5万余元提现到微信账户,陆续用于还债、大额消费。上家发现后,微信联系贾某要求返还钱款,贾某却置之不理。目前,贾某因犯盗窃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昌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并获有罪判决,本案中涉及的其他成员另案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图/昌平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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