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说案 > 以案说法

购买二手电动汽车却不带电池

法院认定构成重大误解判决撤销合同

本站发表时间:[2025-08-05] 来源:京法网事微信公众号 作者:
  姚先生在二手车交易平台上购买的某品牌电动汽车,收到车辆后发现未配置电池。姚先生认为卖家和平台未提供车辆真实信息,要求退钱退车被拒,故将卖家王女士、某汽车服务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日前,北京朝阳法院公开宣判本案,认定姚先生订立合同存在重大误解,判决撤销二手车买卖合同。
  姚先生通过某汽车服务公司运营的二手车交易平台参与拍卖,出价17.82万元购买某品牌电动车一辆,三方通过平台签订车辆买卖合同。姚先生向卖家王女士支付车款8.91万元,向平台支付服务费等共计1.2万余元。后姚先生收到了平台代办运输的车辆,车辆并未配置电池。经与平台核实,姚先生得知其购买的车辆是租赁电池版本,姚先生每月要额外支付1560元租赁费,如买断电池要再另支付10万元。姚先生再次搜索交易平台发现,在售的同型号汽车有“电池租赁”或者“电池买断”的标记,且价格相差很大。向平台工作人员询问,工作人员回复说没听说该品牌有租赁电池。
  姚先生认为如此重要的车辆信息,平台未提前核实告知,造成其对交易产生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要求撤销合同并退钱还车。
  庭审中,卖家王女士表示其已经向平台告知车辆租赁电池情况,不存在隐瞒的故意,不同意撤销合同。
  某汽车服务公司代理人不认可王女士告知车辆租赁情况,单独呈现说明电池状态也并非是行业惯例,姚先生在买车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应当自己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平台工作人员在沟通中表述卖家王女士向评估师说明车辆电池是租赁状态,评估师在检测报告上也勾选了“电池租赁”,但是网页上面的检测报告并未呈现这一信息。法院认定王女士已向平台告知电池租赁事宜,履行了卖方的披露义务。
  电池属于新能源车动力的核心部件,是决定汽车性能、续航、安全等关键指标的核心要素,平台作为居间方应尽必要的注意义务,督促卖家提供交易信息并予以审查、如实展示。该交易车辆的网页详情或合同上未对电池租赁情况进行标注,而依据该交易平台对于车辆信息的通常展示情况而言,如未标注应默认电池非租赁。姚先生在此情况下以17.82万元拍卖案涉车辆,在成交不久后即联系平台工作人员核实电池配置情况,说明其是按照包含电池在内的整车价格进行出价。姚先生在交易时对于影响案涉车辆价格的重要信息产生重大误解,二手车买卖合同应予撤销。
  王女士已向平台告知电池租赁一事,王女士对此不存在违约行为。平台作为居间服务方未向买方披露该信息,未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如实报告,平台对于合同被撤销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撤销二手车买卖合同,王女士向姚先生退还购车款,姚先生向王女士返还电动汽车,某汽车服务公司向姚先生退还服务费、赔偿车辆运输费,驳回姚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已生效。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可撤销合同目的在于保护受损害方或有瑕疵意思表示方的合法利益,给予瑕疵意思表示一方纠正的机会。为保障交易安全,轻微的误解对法律行为效力不产生影响,唯有在对合同的订立基础、预期目的的实现具有重大影响时,误解才具备法律意义。此外,重大误解的当事人需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
  新能源车自身特点使其交易区别于传统燃油车。电池作为新能源车有关性能、续航、安全等关键指标的核心要素,对于交易价格影响重大。本案的买家在交易时并不知晓电池租赁一事,以此出价购买车辆,对于车辆重要信息存在重大误解,故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卖家作为车辆信息的直接提供方,在交易前应对电池情况进行说明,以便买家购买时参考车辆售价及电池租赁费用。平台作为居间方也应尽必要的注意义务,督促卖家提供交易信息,认真审查并如实展示。本案判决也旨在明确,卖家和居间方对包括电池状况的车辆重要信息均有相应披露义务。
  法官提醒,购买二手新能源车时应详尽了解车辆信息,了解电池属性及健康情况,如有疑问在下单前与卖家或商家沟通,避免因误解产生纠纷。作为平台商家,应注意核实车辆信息并在详情页面如实、明确标注,特别是对电池状态、事故发生、维修部位等特殊情况进行充分说明,维护交易稳定,促进二手车辆买卖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王珮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