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通过取现、套现等方式帮助诈骗分子转移赃款的掩饰、隐瞒犯罪案件数量持续攀升,犯罪手段不断更新迭代。其中,利用虚拟货币交易套现,成为近期主流犯罪手段之一。对于以异常价格、方式从事购买、贩卖、转移虚拟货币等为业的行为,需高度警惕其犯罪风险。让我们看看北京二中院近期审理的一起相关案件。
案情回顾
2024年8月,被告人刘某在明知何某持有的现金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向何某贩卖USDT(俗称U币),并收取现金20万元,现已无法查明涉案钱款去向。经查,被告人刘某转移的20万元系他人被诈骗钱款。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协助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属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故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依法处理。
法官说法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它方式掩饰、隐瞒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价值总额达10万元以上即可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犯罪客观方面看,该罪表现为实施了掩饰、隐瞒涉案财物来源、性质的行为。常见方式为帮助他人取现、通过黄金、虚拟货币等等价物帮助他人套现,以及收购或者代为销售他人犯罪所得等。
就犯罪主观方面而言,该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涉案财物系犯罪所得,除被告人供述外,还可综合其行为的次数、方式、获利情况等客观情节综合认定。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分多次接单,后乘车或坐飞机赴外地交易,行踪轨迹遍及多地,且停留时间均极为短暂,成本高昂;交易全程戴口罩遮挡面部;交易后双方立即删除微信及聊天记录。法院据此认定其主观上“明知系犯罪所得”。
法官提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的被告人主要有两方面特征:一是典型的逐利性。近年来,随着国家管控措施不断升级,实施此类犯罪的获利门槛亦随之提高,很多被告人仍铤而走险,经不起短期高额收益的诱惑而实施犯罪。二是显著的侥幸心理。尽管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普法宣传力度不断加大,多数被告人对于涉案财物可能系诈骗所得已有所认识,但部分人仍幻想其掩饰、隐瞒行为难以被发现,或者即使被发现后果亦不太严重,进而以身试法。
在此,法官提示大家,虚拟货币交易并非法外之地!务必提高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请警惕任何要求打着虚拟货币旗号提出“异常交易”的请求,如明显偏离市场价格、要求快速大额兑换、采用隐蔽操作方式等。切勿因贪图所谓“手续费”、“差价”等蝇头小利,或轻信他人承诺,而参与买卖、转移来源不明的虚拟货币或资金。务必清楚认识到,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却仍协助进行转换、转移、套现等行为,均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请自觉抵制非法利益诱惑,远离可疑的虚拟货币交易,切勿以身试法。如发现可疑线索,请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为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和社会安全贡献力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机动车、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认定“情节严重”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