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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开门杀”!这份避免“秒变”事故责任方的指南请收好

本站发表时间:[2025-12-19] 来源:北京二中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停车、开门、下车”——三个再平常不过的动作,稍有不慎,就可能在瞬间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所谓“开门杀”,是指驾乘人员未察明后方情况便贸然打开车门,导致后方来车(通常为电动自行车)避让不及,引发碰撞、摔倒甚至伤亡的危险行为。这类事故在生活中时有发生,一旦产生纠纷,各方责任应如何认定?近日,北京二中院审结了一起相关案件。
  案情回顾
  2023年某日,网约车司机王某驾驶小汽车接近乘客李某的目的地时准备靠边停车。乘客李某在未观察车外的情况下开门下车,与后方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张某发生碰撞,导致两车损坏,张某受伤并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张某颅脑损伤为十级伤残。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网约车司机王某、乘客李某、某网约车平台公司、某保险公司等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约40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故发生时,网约车司机王某作为车辆的操控者,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其应当提醒乘客在开门前必须观察后方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开门,但王某未履行充分的安全提示义务,是事故的主要责任方;再者,事故车辆为非营运车辆,王某无营运车辆驾驶资质,某网约车平台公司对王某和事故车辆资质审核不严,且事故发生于网约车订单服务过程中,故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按70%的责任比例赔偿;乘客李某下车时未观察车外情况,导致张某受伤,是事故发生的直接诱因,故应认定为次要责任,按照30%的责任比例赔偿相应损失。此外,由于网约车司机王某未将改变车辆用途的情况告知承保该车辆交强险与商业保险的某保险公司,故某保险公司在超出交强险保险限额的部分拒赔的抗辩意见,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20万元,王某、某网约车平台公司连带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约14万元,李某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约6万元。
  法官说法
  认定此类交通事故的责任,核心在于审查各方当事人注意义务的履行情况,并确定其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划分赔偿责任。其一,就司机而言,若存在违规临时停车的行为,或者未对乘客尽到安全提示义务,通常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二,就乘客而言,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在打开车门时观察后方来车情况,若未观察或观察不周便贸然开门,亦应承担赔偿责任;其三,就电动车驾驶人而言,若存在严重超速、未佩戴安全头盔、注意力明显不集中、醉酒驾驶或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等违法行为,且该过错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则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可适当减轻侵权方的赔偿责任;其四,就网约车平台公司而言,若事故发生于营运期间,且平台对司机或车辆资质审核存在过错,允许非营运车辆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则需与司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网约车司机在乘客下车前,负有双重责任:一是须将车辆临时停靠至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位置;二是须主动提醒乘客观察后方交通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门下车。
  乘客在开门时,建议采用“荷式开门法”(用距离车门较远的手开车门,身体上半部会自然地向外看,便于及时观察到后方来车与行人)或“两段式开门法”(先开启小缝观察,确认安全后再完全推开车门)。
  电动车驾驶人行驶时需密切注意路况,遇前方机动车减速时,应立即相应降低车速并随时准备制动。
  网约车平台公司则应当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强化对司机及车辆的准入资质审查,并加强对司机的常态化安全培训教育,确保提供服务的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和保险,提升运营安全水平。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一次回头、一秒观察,不仅是对他人生命的尊重,更是对自己行为的负责。让我们从每一次规范开门做起,共同守护道路上的平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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