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说案 > 以案说法

明知存在纠纷仍准许商家退店 法院: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本站发表时间:[2025-11-28] 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作者:

  网购付款后未能如期收到货物,想维权却发现商家已经悄然退店……面对这样的网购困境,消费者该如何维权?法院又会如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守护其数字消费信心?一起来看这起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是某电商平台的消费者,被告为该平台经营者。原告在该平台某第三方店铺购买了一台空调,实际支付1459元。原告下单后,该店铺未按约定时间履行发货义务,且擅自取消了订单。原告随即联系被告平台客服,就商家未发货及取消订单一事进行了反馈,并申请了纠纷处理。10天后,被告平台客服致电原告,称该店铺已退店,商品无法发货,建议原告自行申请退款,平台可给予少量补偿。原告对平台的处理结果表示不满,认为被告作为电商平台经营者,有义务审查商家资格并对交易过程进行管理,应当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被告某平台经营者辩称,其仅为网络交易平台的运营者,原告在第三方店铺购买空调,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已经公示该店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形,并在诉讼过程中提供了该店铺经营者的个人身份信息,履行了平台应尽的法律义务。

  法院审理后发现,涉案店铺在本案纠纷发生后一周主动申请退店,并经30天的公示期后退出了平台。被告平台制定了《个人/个体退店管理规则》。依据该《规则》,商家主动退店必须满足“对已达成的交易,商家须履行完毕发货、退换货、维权投诉处理等交易保障义务,并承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商家自主承诺履行质保维修等义务”等相关条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通过被告平台在第三方店铺购买商品,与该店铺建立了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在上述交易中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信息发布等服务,属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认为权益受损的,应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但是,当电子商务平台无法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对消费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或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时,消费者也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要求赔偿。

  本案中,原告通过被告平台购买商品,涉案店铺未按约定发货并取消订单,构成违约。原告发现订单被取消后立即向被告平台客服反馈了相关情况。被告经核实确认涉案店铺未履行订单发货义务,但在初步调处未能妥善解决争议后,未对涉案店铺是否符合退店条件进行严格审查,便允许涉案店铺退店,不仅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规定,也违反了自身制定的退店管理规则,应当与涉案店铺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并支付订单被取消之日至实际退款之日期间的利息。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并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良好的电商环境是增强消费信任、持续释放消费潜力的重要基础。作为维持平台经营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关键主体,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可能影响广大消费者合同权益实现和商品售后保障的退店行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审查时更应提高注意义务,核实申请退店的商户是否存在发货、退换货、质保等方面的售后遗留问题,并且明确要求商户保障退店后服务的延续性,以避免消费者权益受损。本案中,商户申请退店时,原告已将商户违约情况告知被告,被告对于原告与商户之间存在争议构成明知。此后,被告仍允许商户在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下退店,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王珮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