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迭代升级和数字经济的高速发展,尤其是网络直播和短视频行业的迅猛发展,网络账号的流量价值与日俱增。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员工擅自删除了粉丝数超100万的短视频账号内的短视频,被公司起诉侵害网络虚拟财产。员工离职后删除短视频账号内的视频,是否需要赔偿?
案情简介
小黄是某软件公司的员工,在该公司任职期间按照公司要求以个人身份信息在某短视频平台实名注册了案涉短视频账号。其间,软件公司向案涉账号内充值几十万元用于案涉账号的推广。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前,案涉账号内已发布800多条短视频,小黄本人出镜视频占比在30%左右。视频拍摄由小黄及软件公司其他人员协助完成,拍摄所需器材等由软件公司采购。
在与软件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小黄将案涉账号登录的手机号码换绑为公司指定工作人员,后来在软件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小黄再次换绑了案涉账号登录的手机号码,实际使用案涉账号并使用了账号内剩余价值一万余元的虚拟币,删除或隐藏了账号内已发布的短视频800余条,并发布由自己出镜的短视频,内容与之前基本类似。在小黄实际使用案涉账号期间,账号粉丝数量由126万下降至不足百万。
软件公司与小黄沟通无果后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案涉账号归属,小黄恢复账号内已删除视频并赔偿经济损失。小黄不同意软件公司的诉讼请求,辩称案涉账号由其实名注册,其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
审理裁判
北京四中院经审理认为,其一,关于涉案账号的归属,在双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除考虑网络账号名义上的注册人外,还应当综合考虑账号注册、使用、管理和收益等实际情况,按照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小黄注册案涉账号是职务行为,且软件公司对案涉账号经济价值的增长有物质性投入和贡献,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案涉账号与小黄之间形成高度黏性,人身属性较弱,因此案涉账号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应归属于软件公司。其二,小黄在离职后利用其案涉账号实名认证人的身份实现对案涉账号的控制,未经软件公司允许使用账号内的虚拟币并删除或隐藏了案涉账号内的视频,导致案涉账号粉丝量下降,小黄的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侵害了软件公司对案涉账号享有的网络虚拟财产权益。其三,案涉账号的经济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为小黄使用的虚拟币,应当按照原值赔偿;间接损失虽无明确的标准,但是该网络账号发布的视频、粉丝量、点赞量等数据集合能够体现该账号的经济价值。小黄占用账号期间,粉丝量降幅超过20%,减少了二十几万,粉丝量的变化客观上导致账号影响力和传播力降低,账号的商业变现价值必然降低;而且小黄占用账号期间导致软件公司无法通过网络账号进行经营活动,对软件公司的预期经营收益也会产生影响;法院结合以上因素酌定相应间接经济损失。
综上,法院判决案涉账号归属于软件公司并由小黄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通讯员/杨宗腾
图/北京四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