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并公布涉食品药品网络消费典型案例。报记者从会上了解到,一商家以“手工制品”“食用农产品”为由,规避食品生产经营监管要求,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儿童食品,被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十倍赔偿。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庭长张连勇表示,陈某在西某经营的网络店铺购买某款儿童健脾丸,收货后发现该商品没有生产厂家、产地、许可证等信息,认为该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退还货款并支付商品价款十倍的赔偿。
法院认为,涉案商品系制作在包装容器中的食品,且被告陈述系其自行加工,应为预包装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涉案商品无任何标签,被告亦未举证证明其就生产、销售涉案商品进行备案或取得许可。故被告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原告关于退还货款及支付商品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张连勇表示,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该案中,销售者以“手工制品”“食用农产品”为由,规避食品生产经营监管要求,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儿童食品,无任何标签,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本案裁判明确了手工制作食品的生产经营仍需取得法定资质,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严守食品安全底线,筑牢未成年人食品安全司法防线。
文/王浩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