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追星热潮下,出现了一些非理性消费现象,由此引发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日益增多。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一起涉未成年人购买演唱会门票退款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判决票务平台退还部分票款,并向平台发送司法建议书,督促其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
小禾是一名初中在读的未成年人,因喜爱某明星,在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其母亲手机号注册的票务账号购买了两张演出门票,购票所填的观演人信息均为未成年人。后因同行人行程变动,小禾先就该订单申请退票退款,随后重新购买了一张供自己单独观演的门票。然而再次购票后,小禾收到学业考试安排通知,考试时间与演出时间冲突,无奈再次向平台申请退款,但平台依据购票条款中“同一购票人、同一购票账户,在产生一次退票后再次购买同场次活动票后不再享有退票权益”的规定,拒绝了其退款请求。协商无果后,小禾将运营该票务平台的某文化传媒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原告小禾主张,自己作为学生,经济完全依赖监护人,购买演唱会门票的行为超出年龄、智力和经济能力范畴,且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该购票合同依法应属无效。同时,被告所依据的退票条款属于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该条款在购票时未以合理方式提请其注意,也未作明确说明,排除了原告的主要权利,应属无效,平台以此拒绝退款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辩称,双方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成立,相关协议及规则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平台已在售票页面显著提示退票条件,且规定观演人为未成年人视为监护人同意,不同意原告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购票行为确系未成年人小禾本人实施。小禾下单时年仅14周岁,演唱会门票属于娱乐性消费,金额明显超出其作为初中生的正常消费范围,其对此类消费的行为性质及后果缺乏理性认知能力,涉案购票合同应属效力待定,因原告法定代理人明确拒绝追认,该合同自始无效,涉案退票条款亦随之无效。同时,小禾家长存在监护不到位的过错,而平台未采取有效身份识别措施与监护人知情同意机制,未尽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理注意义务。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及损失情况,法院酌定被告退还原告部分门票费用。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设置未成年人权限与消费管理功能,合理限制其消费金额。网络票务平台也应当积极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义务,提升事前防护,加强身份核验与消费监测;落实事中保护,加强信息告知与风险提示;完善事后保障,优化未成年人纠纷处理机制。
文/董振杰 通讯员/成思源 朱炜娈 图/AI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