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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保险宣传与实际保障不符遭投保人起诉

法院:构成欺诈 保险合同应予撤销

本站发表时间:[2026-05-26]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
  据统计,目前我国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已高达3.8亿辆,在民众城市短途出行中扮演重要角色,但也带来了诸多交通安全问题。当前电动自行车尚无强制保险制度,为电动自行车投保商业保险亦未成为民众的普遍选择。一些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选择投保商业保险,但部分保险产品存在宣传内容与实际保障范围不符、不同险种的概念边界模糊等问题。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电动自行车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当庭宣判被告某保险公司构成欺诈,判决撤销案涉保险合同,退还保险费并赔偿利息损失。
  漫画:穆依
  原告管某系电动自行车车主,2021年5月,其购买某品牌电动自行车后,通过该品牌绑定的手机APP了解到电动自行车相关保险产品,包括“车辆盗抢险”“电动车组合保险”“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同年5月21日,管某通过该APP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线上投保代步工具组合保险,保障内容涵盖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及电动自行车盗抢保险,保险期间一年,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责任限额10万元,管某支付保险费199元。
  2021年12月22日,管某驾驶该电动自行车行驶时,因路面湿滑摔倒受伤。交管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事故属于交通意外,管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管某就产生的医疗费等损失向被告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到拒绝。某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是,保险单中附加车上人员责任的赔付情形为“被保险人有责任”,而管某受伤系无责任的交通意外所致,不符合理赔条件。
  管某认为,某保险公司在投保页面的宣传信息与实际保障范围不一致,其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遂将某保险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判令某保险公司返还保险费及相应利息。庭审中,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其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亦无误导性文字表述及过错,管某订立保险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管某要求撤销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交的投保流程视频显示,被告在保险产品的宣传及销售页面使用了包含“骑行受伤——骑行过程中意外受伤怎么办”“车上人员受伤”等图文表述,直观向投保人传递“驾驶人自身意外受伤可获保障”的信息,而实际提供的保障范围中却并不包含驾驶人自身遭受意外伤害的相关险种,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亦无法对驾驶人自身遭受的损害进行赔付。
  法院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保险人与投保人作为保险活动的参与主体,均应恪守该原则。本案中,管某投保的案涉保险属于责任保险,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区别于意外伤害保险,并不以被保险人自身遭受的意外伤害作为保险标的。因此,管某投保的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仅在其对自身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造成损害并负有赔偿义务时,保险公司才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管某自身遭受的意外损害,并不在该险种的赔付范围内。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专业保险机构,是案涉保险产品的设计、宣传及销售主体,对产品的性质、保障内容、保险责任及免责条款等信息具备充分认知,不仅应确保产品设计与宣传内容相符,更应在宣传销售过程中,以普通人能够理解的方式向投保人充分说明产品特征,履行明确的提示及说明义务。但被告在宣传中主动作出的“骑行受伤”“意外受伤”等描述,与案涉保险的实际保障范围完全不符,且仅简单展示保险条款,未对保障内容作出清晰解释,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已构成欺诈。
  综合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案涉保险合同,判令某保险公司返还管某保险费199元,并支付利息26.07元。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案后余思】
  规范保险宣传 保障投保人权益
  随着城市民众出行方式不断迭代,电动自行车凭借便捷、灵活、经济的优势,成为市民短途通勤、日常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保有量持续攀升,与电动自行车相关的交通事故发生率及人身、财产损失比例也随之增长,骑行安全与风险保障已然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商业保险作为规避骑行意外风险、减轻事故经济负担的有效途径,已逐渐成为更多电动自行车骑行人的选择。而保险公司恪守诚信经营原则、严格规范保险宣传行为,是切实保障投保人合法权益、夯实骑行风险保障体系的重要基础。
  保险公司作为专业金融机构,相较于投保人,在专业认知、信息获取方面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在展业过程中必须秉持诚信经营理念,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进行误导性宣传,确保产品设计与保障功能一致、宣传内容与实际保障相符。并且,在互联网销售的模式下,投保人缺乏面对面的沟通渠道,只能被动接受保险公司预设的文字、图示信息,在理解条款内容上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互联网投保模式虽实现了流程简化、投保便捷,但不应因此减轻甚至免除保险人应当履行的提示及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应进一步加强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通过完善投保流程,保障投保人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实际需求相符,避免因投保人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争议。
  新修订的《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已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本案的判决不仅为同类型电动自行车保险纠纷提供了明确的规则指引,更对规范保险行业宣传行为、确立行业经营规则、回应社会公众对骑行保障的需求、维护保险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具有积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
  【专家观点】
  具有类案裁判指引价值 助力社会“痛点”治理
  针对本案判决,专家认为该案具备多重司法价值与社会治理意义。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任自力表示,本案判决明确了保险行业欺诈认定的裁判标准,司法层面严格适用民法典欺诈构成的四项要件,结合保险行业信息不对称的特点,明确专业保险机构需对宣传内容与保险条款的一致性承担高度注意义务,认定保险公司以意外险内容宣传责任险属于主观欺诈、客观误导,为同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指引。在行业监管层面,判决直击互联网保险“宣传与条款脱节”的行业乱象,强化了保险机构的诚实信用与信息披露义务,明确保险公司需履行“卖者尽责”义务,杜绝虚假、误导性宣传,对规范线上保险销售行为具有极强警示作用。在消费者保护层面,判决通过判令保险公司返还保费、赔偿资金占用损失,倾斜保护弱势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效修复消费者信任,助力构建公平诚信的保险交易环境。
  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洪艳蓉结合本案背后的社会痛点提出长效治理建议,当前电动自行车投保率低、事故率高的矛盾,持续加剧道路交通风险与社会纠纷隐患。对此,有必要借鉴机动车交强险的成熟经验,在国家层面建立统一的电动自行车强制保险制度,制定标准化的保险保障规则,同时授权地方结合地域实际细化实施细则。通过构建电动自行车登记年检、交通管理、保险机构的多部门联动机制,推动强制保险制度落地落实,补齐骑行安全保障短板,精准回应社会公众的交通安全保障需求,以精细化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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