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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温情面具”下的涉老骗局

本站发表时间:[2026-09-14]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


《人民法院报》2026年9月13日报道

  “阿姨,免费送鸡蛋啦!”这诱人的吆喝声,背后或许是窃取个人信息的套路;自称有内部关系能够“提高”养老金待遇,或许是盯上了老年人的“钱袋子”;丧偶后遇到的一场“黄昏恋”,甜言蜜语之下亦可能藏着骗财之实……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加快,一些不法分子将目标对准了防范意识相对薄弱、信息相对闭塞的老年群体,以各种“温情面具”掩盖犯罪事实。为此,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严惩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的犯罪,并通过典型案例进行普法宣传,揭开犯罪分子的层层伪装,全力守护老年人的“钱袋子”与“安全感”,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提供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


图为丰台区法院法官正在审理一起侵犯老年人权益案。

  小恩小惠做诱饵

  窃取信息终获刑

  2024年1月至5月期间,李某在北京市某超市和某商店等,借为某外卖网络平台推广之机,以免费送鸡蛋为名,直接操作多位前来领鸡蛋的老年人的手机,先注册该外卖平台下单鸡蛋,再在老年人不知情、不了解操作内容的情况下,继续给老年人注册其他软件,并偷偷接收手机验证码发送给“上家”,从中牟取软件推广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手机号与验证码组合具备完整身份识别效力,被告人李某以注册某外卖平台名义获取顾客临时授权,在未经机主同意的情况下,超出授权范围私自使用手机号与验证码注册其他软件,违背信息所有人真实意愿,非法牟利2万余元,属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典型意义

  公民个人信息具备可识别性并关系人身、财产安全,应受法律保护。手机号码与对应的验证码可直接完成APP注册、账号登录,能够完整锁定特定自然人,二者结合具有可识别性,属于公民个人信息。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处于高发态势,“手机号﹢短信验证码”成为网络实名验证的核心凭证,大量黑灰产通过收集、倒卖该类信息批量注册账号,不仅严重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而且与电信网络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存在密切关联,滋生网络水军、虚假刷单等乱象,社会危害日益突出。

  本案是一起利用互联网平台线下推广之便,侵害老年人个人信息安全的典型案件。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对智能手机操作不熟、对小恩小惠较难抗拒的特点,将“地推活动”异化为窃取个人信息的便利手段。本案判决严惩侵犯老年人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突出了法律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并提醒老年群体切勿将手机随意交由陌生人操作,对“扫码送礼品”“注册领优惠”等话术要保持高度警惕,不随意泄露手机号码、验证码等关键信息,共同守护个人信息安全。同时,各类互联网平台、推广企业应规范线下地推人员管理,完善推广流程审核机制,建立推广人员备案、操作留痕、异常监测制度,严厉禁止借推广名义窃取、泄露、流转用户个人信息,守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维护健康、有序、安全的网络环境。

  假帮忙提高养老金

  真骗局卷走百万元

  2023年7月至2024年4月间,王某虚构自己为某机构志愿者,出入北京市丰台区多处社区养老院、医院及老年活动中心,主动与老年人搭讪攀谈。王某利用老年人对养老金政策高度关切的心理,谎称自己熟悉社保部门内部流程,有能力帮助老年人通过“补认工龄”“调整缴费档次”等方式大幅提高养老金待遇。

  至案发时,王某先后骗取10余名老年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从王某的身份来看,其并不具备为老年人办理调整养老金待遇的任何资格与可能。从办事能力来看,养老金发放属于社保行政部门的法定职权,须经严格的核算、审核、公示程序,不存在由个人运作的空间,实际上王某也并未履行调整养老金待遇的承诺。从钱款去向来看,在案转账记录显示王某收取钱款后用于个人消费,未将款项用于与“办事”相关的支出,王某对被害人钱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典型意义

  养老金是老年人的“养老钱”“救命钱”,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石。本案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对养老政策的关切和对相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信赖,骗取巨额钱款,不仅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更动摇了人民群众对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信任。本案在证据认定方法上具有参考价值,老年被害人因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言词证据常存在细节不清、前后出入等问题,法院在审理中没有简单依赖被害人陈述,而是以银行转账记录、取款凭证、监控录像、通讯记录等客观性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辅以被害人陈述相互印证。以客观证据为中心进行审查,有效弥补了涉老诈骗案件中言词证据稳定性不足的短板,为同类案件审理提供了可循路径。司法实践中,不法分子常以“确实尝试办事、因客观原因未能办成”为由,试图将案件引入民事纠纷范畴。本案办案法官则通过综合判断行为人所依托的办事渠道是否客观存在、审查行为人是否具备履约的基本条件、考察钱款的实际去向等重要环节,认定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事实。

  本案对冒充志愿者、利用养老政策诈骗老年人的犯罪行为依法严惩,彰显了坚决捍卫老年人财产安全和社保制度公信力的决心,同时对老年群体也具有明确的警示指引意义。养老金领域的任何政策调整,均以社保经办机构的正式通知为准,不存在“内部运作”“收费办事”的空间。老年人遇到类似情形,应向社区、社保机构或子女核实,切勿将钱款交由个人“代办”。

  婚介为名设陷阱

  骗相亲老人积蓄

  2020年9月,张某伙同李某开设一家婚介机构。同月,王某来到该机构咨询婚恋服务。张某、李某以给王某介绍婚恋对象为名,安排夏某与王某见面相亲。

  见面之后,张某虚构夏某对王某很满意、想要进一步交往的事实,并称缴纳会员费成为会员后才能与相亲对象交往。王某信以为真,向李某银行账户转账会员费3.88万元。此后,张某将自己的手机号谎称是夏某的手机号提供给王某,称夏某身份特殊不能随便添加微信,王某遂以短信方式与“夏某”保持沟通,实际短信往来对象始终为张某本人。

  2020年12月31日,张某、李某称要安排双方再次见面并推动关系升级、朝婚姻方向发展。见面后,又以“交完这笔中介费交往性质才可转变”为由,收取王某2.2万元。之后双方因客观原因未再见面,始终通过短信联系。

  2021年9月28日,张某致电王某,称夏某与王某过了“十一”要办理结婚登记,要求王某再交5万元作为“办登记费用的中介费”。上述3.88万元、2.2万元、5万元三笔钱款均转入李某银行账户。此外,张某还以帮助推进与相亲对象关系为由,单独骗取王某向其个人转账1万余元。2023年3月,王某发觉异常后报警,张某、李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均已构成诈骗罪。婚介服务本身是合法商业模式,收取会员费、介绍费亦属行业常态,但合法服务的前提是服务内容的真实性。

  典型意义

  婚介行业的核心服务内容是人际交往关系的搭建,合法婚介服务必然要求提供真实的相亲对象身份信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部分老年人渴望陪伴、寻找精神慰藉的心理,精心设计“黄昏恋”骗局。本案犯罪分子通过开设婚介机构,以“假相亲”“假推进”等方式长期骗取老年人钱款,手段隐蔽,性质恶劣。

  婚介机构能否成为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关键在于其所提供的核心服务即相亲对象信息是否真实。一旦确认相亲对象身份虚假,其收取的全部费用均丧失合法依据,构成诈骗。本案清晰揭示了“假相亲”型诈骗的阶段性诈骗手法,从收取高额会员费获取交往资格,到以“关系升级需转变交往性质”为由追加中介费,再到虚构结婚登记骗取办证费用,每一步都精准贴合老年人对情感归宿的迫切期待。尤为恶劣的是,犯罪分子将自己的手机号伪装为相亲对象号码,以“身份特殊不能加微信”为由阻断被害人与相亲对象直接联系,使被害人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始终与犯罪分子扮演的虚假对象单向沟通。犯罪分子的诈骗手段隐蔽性强、周期长、被害人难以自行识破。本案的判断标准为同类婚介诈骗案件审理提供了可循路径。

  本案的判决既体现了针对老年人犯罪的从严惩处,也综合考量了退赔谅解等情节,做到宽严相济。本案警示老年人及其家属,在接受婚介服务时,要审慎核实机构和人员资质,警惕过度索要财物的行为,子女也应多关心老人的情感需求,避免老人的情感空白成为不法分子趁虚而入的缺口,帮助老人识别情感诈骗,别让“夕阳恋”成了“夕阳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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