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行政人员在工作时间为领导搬家腰部受伤,要求认定工伤。公司却认为是为私人办事,与工作无关,并要求撤销工伤认定。近日,北京通州法院作出判决,维持人社部门的工伤认定结果。
“我明明是按领导的要求去干活的,怎么受了伤,反倒不算工伤了?”行政经理小刘感到很委屈。小刘供职于某技术公司,该公司系个人独资公司,唯一的股东是老李。股东老李曾担任过公司法人,但现阶段并不担任公司的任何管理职务。
某日,股东老李发微信要求小刘将物品从老李家搬至公司,小刘在搬运过程中腰部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腰部软组织损伤。之后,小刘联系公司相关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及相关材料,申请材料载明小刘在公司搬运物品受伤,用人单位同意认定为工伤,并有该技术公司盖章和经办人签字。人社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小刘所受事故伤害属于工伤。
然而,在收到工伤认定后,公司却认为股东老李并非公司管理人员,小刘是帮老李处理私人事务时受伤,并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不能算工伤。而且,申请工伤认定时所盖的公司印章未履行内部审批流程,属于擅自盖章签字,该申请不应作为认定依据。据此,公司诉至通州法院,请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
搬家是“工作”,还是私人帮忙?通州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小刘受伤发生在其搬运物品过程中,受伤结果与搬运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虽然公司主张该事务属于老李私人事务,并非公司安排的工作,但法院查明,该公司系自然人独资公司,老李作为唯一股东,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力,其作出的相关安排并不能简单与公司意志切割开来。同时,本案物品是被搬运至公司商务接待会议室,客观上服务于公司经营活动。小刘作为行政经理,搬运物品虽未规定在岗位职责中,但从实际情况看,此类临时性、保障性工作属于该岗位职责的合理延伸。
因此,小刘是在完成与公司事务具有实质关联的工作过程中受伤,符合“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标准。至于该公司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私盖公章、无法人签字的主张,法院认为,公司印章管理制度属于企业内部管理规范,调整的是公司内部治理秩序,不得对抗国家机关的行政确认行为。最终,法院作出判决,维持人社部门的工伤认定。
法官提示
当工作任务没有白纸黑字写进岗位职责里,受伤后能不能认定为工伤?法官提示,判断是否为工伤,“工作原因”居于核心标准。
对劳动者而言,在工作中受伤后,应及时就医,并注意留存聊天记录、工作安排通知、病历资料、现场照片等证据。随着灵活用工日渐普遍,来自微信、钉钉等软件的工作指令,都有可能成为认定工伤的关键证据。
对用人单位而言,应依法履行工伤申报义务,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特别是自然人独资企业、家族式管理的企业,更要厘清个人事务和公司事务的边界,避免管理混乱引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