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他人原创文字作品导入AI工具
一键生成漫剧发布到网上
这样的行为
是否触碰著作权红线
今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
《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
为妥善审理涉人工智能
新型知识产权纠纷明确了裁判标准
近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结
一起文字作品改编AI漫剧的著作权侵权案件
该案精准适用最新司法规则
明晰了AI创作领域的版权法律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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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系涉案文字作品的合法著作权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导入人工智能工具,制作生成AI漫剧,并在网络平台公开传播。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其依法享有的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对涉案AI漫剧与原告原作内容逐句比对,认定二者表达内容高度重合,构成实质性相似。依据《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人工智能使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在先作品存在,利用人工智能生成与在先作品实质相似的作品且无合理抗辩理由,在先作品权利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被告作为人工智能的使用者,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完整文字作品进行二次生成,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改编行为,落入原作著作权保护范围。在明确侵权事实、厘清法律责任的基础上,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细致阐释最新司法政策、著作权保护规则及AI创作合规边界。
经充分沟通,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立即删除全部侵权AI漫剧内容,停止网络传播行为,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案件最终妥善审结。
以案释法
伴随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普及,AI漫剧、AI短剧等新型内容业态迅速发展,实践中部分创作者直接抓取、使用他人原创文字作品进行AI二次创作,引发大量新型版权争议。
人工智能属于创作工具,使用者未经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作为基础素材,通过AI技术改编、生成视听内容并对外传播,属于对原有作品的改编及传播,构成对他人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AI不是版权避风港
无论是人工改编还是借助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使用他人受保护的文字作品,均应当事先取得著作权人合法授权,不得擅自进行二次创作、公开传播。
自觉规范AI创作源头
市场主体在制作、发布AI漫剧、AI短视频时,应当严格核查素材权属,杜绝使用未经授权的原创作品,自觉防范人工智能创作中的版权侵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