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明确在落实司法责任制过程中“谁来监督”“监督什么”“怎么监督”“发现问题怎么处理”等关键问题,使责任追究制度落实落细,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出台《北京法院落实司法责任加强履职监督工作办法(试行)》,建立履职监督工作机制,形成履职监督与法官惩戒、纪检监察的无缝衔接,有效打通了落实司法责任的“最后一公里”。
新出台的《工作办法》规定,履职监督的工作目标是有效发现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出现的违法审判问题和尚未达到违法审判程度的瑕疵、差错问题。通过对违法审判问题精准识别,推动法官惩戒制度落地生根;通过对司法审判中的瑕疵、差错问题及时干预,做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有效防止瑕疵和差错演化发展为违法审判问题。
履职监督工作是审判权运行监督制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能代替其他审判监督管理制度。《工作办法》要求,全市各级法院要通过构建和完善履职监督工作机制、健全法院内部监督体系,增强改革协同配套和系统集成,形成监督合力。履职监督工作要同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审判管理部门和审判监督部门的专门职责等各类监督手段方式相衔接,与内设机构改革、专业化审判要求、法官惩戒制度相配套,与常态化员额法官遴选和退出机制、司法人员权力清单和履职指引等制度相呼应,实现放权与监督相统一,确保责任与保障相适应。
《工作办法》明确,各级法院内部监督部门应当在本院党组领导下,认真履行好加强履职监督的主体责任,做好各项具体工作。开展履职监督必须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院、全面从严管理,在党组的领导下,推进履职监督各项制度有效落实;必须坚持督促正确履职与保护依法履职相结合,既要严格监督,依法依规处置,确保司法责任落实到位,又要保护法官依法履职,保障法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责任追究;必须坚持行为监督与结果监督相结合,既要监督审判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不符合法定程序的相关问题,又要监督司法裁判结果严重不当的相关问题。
《工作办法》还规定了履职监督的重点内容、监督方式、发现问题的处理方式等内容。在处理方式上,规定对于相关履职行为不当,但未达到法官惩戒、纪律处分程度的,可以采取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限期整改、责令检查等方式进行处理;必要时可以依据组织处理相关程序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通报批评、诫勉等措施;认为可能属于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案件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启动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
北京高院副院长蔡慧永表示,《工作办法》是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经过实践反复研究制定出台的。通过加强履职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置一些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强化“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责任意识,北京法院将继续探索完善司法责任制背景下开展履职监督的机制方式,切实巩固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各项成果。
(通讯员 李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