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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规十周年,一文重温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本站发表时间:[2025-12-26] 来源:海畔检声 作者:
  2025年正值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相关制度出台十周年,为进一步增进社会公众对“三个规定”的认知和共识,营造更加透明、公正的司法环境,我们特此梳理“三个规定”的核心内容,邀您一同学习、共同践行。司法公正,离不开完善的制度保障,更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守护。
  01什么是“三个规定”?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在这一规定的指引下,国家陆续出台了三项重要制度,共同构成“三个规定”:
  2015年3月18日中办、国办制定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2015年3月26日中央政法委制定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2015年9月6日两高、三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02领导干部的哪些行为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
  依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行为均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 
  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03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哪些行为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
  依据《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行为均属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2.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3.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
  4.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
  5.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04司法人员在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时,哪些行为是禁止的?
  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严禁以下行为:
  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5.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6.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三个规定”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屏障,既是司法环境的“净化器”、公平正义的“安全阀”、拒腐防变的“护身符”,也保护着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我们期待与您携手,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法治环境;每一次对规则的遵守,都是对公平正义的坚定守护。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