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2026年1月11日报道
导读
永定河碧波荡漾,燕都山屹立京西;法海禅寺传承千年文脉,驼铃古道续写燕京绝响。近年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秉持“两山”理念,将司法工作融入“山水相依、景城共融”的城市发展格局。近日,该院通报了一批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涵盖土壤污染、野生动物保护、绿色出行等多个方面,为绘就“一半山水一半城”的城市画卷贡献司法智慧与力量。
图为该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曹栋/摄
无证经营废机油致土壤污染承担刑民责任
邹某、代某、董某、丁甲、丁乙自2017年6月起,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平房院内从事收集、贮存、销售、处置废机油经营活动,其间,闫某多次到该院内收购废机油,并从事废机油经营活动。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机油、废机油桶、油箱等均属于危险废物。上述人员均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因废机油倾倒、贮存、处置不当,其经营行为导致废机油遗撒和渗漏,对院内土壤造成污染。
人民检察院以闫某、邹某涉嫌犯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并对闫某、邹某、代某、董某、丁甲、丁乙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其承担相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闫某、邹某违反国家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对二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此外,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闫某、邹某、代某、董某、丁甲、丁乙对污染环境行为造成的损害,均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院根据专业机构调查报告、检测报告以及实际发生的处置费用,判决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按照各自责任赔偿应急服务费共计85386.6元、土壤修复费共计128952元,赔偿款专项用于环境修复、治理。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法收集、贮存、处置废机油引发的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土壤资源是具有重要价值的自然资源,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案被告人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在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废机油经营活动,在操作过程中将废机油洒落到土地上,造成土壤污染物超标。这不仅侵犯了国家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还严重破坏了土壤环境,造成生态污染。
人民法院综合发挥刑事、民事审判职能,依法定罪量刑并认定生态环境损失和修复费用,让破坏环境资源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法治筑牢维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的司法屏障。
惩处非法售鸟者以保护野生动物资源
2023年9月30日,张某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某鸟市内非法出售红胁绣眼鸟、黄雀等鸟类。民警在现场起获红胁绣眼鸟等共计21只鸟类,又在其租借的房屋内起获银喉长尾山雀等共计31只鸟类。
经鉴定,其中22只鸟类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23只鸟类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上述鸟类均已移交北京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其中8只已死亡,死体鸟类整体价值共计2400元。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并依其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同时,张某的犯罪行为影响了生态平衡和物种多样性,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故判决其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2400元,并就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野生动物是宝贵的自然资源,也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国家所有,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鸟类,客观上导致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到破坏。
人民法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其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及公开赔礼道歉,起到了惩戒与教育的良好效果,增强了公众抵制非法交易、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判决体现了人民法院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决心,对于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动人民群众共同守护绿色家园具有积极意义。
装修污染居所空气环境应承担赔偿责任
唐某与某公司签订装修施工合同,合同造价62722.6元。合同约定:若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系某公司所致,某公司必须进行返工修理,每延误一日按照合同造价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装修项目竣工后,唐某反映房屋装修存在空气质量问题,某公司委托环保机构对室内空气进行检测,第一次检测报告载明:所有房间甲醛轻微超标,TVOC除客厅外都轻微超标。
此后,某公司对室内空气质量问题进行了处理。后某公司再次委托环保机构对室内空气进行检测,第二次检测报告载明:所有房间指标均达到国家标准。
唐某起诉要求某公司赔偿空气质量检测不合格的违约金,以及因此而产生的租房、购买防治异味用品等损失。
鉴于被告某公司无法证明室内空气质量问题系原告唐某行为所致,被告因装饰装修房屋存在空气质量问题而构成违约,对此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赔偿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自装修竣工至第二次检测合格期间因房屋存在空气质量问题而产生的违约赔偿责任的合理主张,应当予以支持。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唐某违约赔偿金及租房损失共计22000元,以及因除异味购买物品损失3139元。
典型意义
“住有所居、居有所安”是重要的民生期待,环境保护是家装行业的重要议题,居所空气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是重要的居家环境要素。
本案中,被告装修施工导致室内甲醛等指标超标,不仅违反了合同中关于空气质量的约定,更对原告日常生活的居住环境安全造成威胁。即便尚未产生显性人身损害,污染物超标导致的居住功能障碍和潜在健康隐患,亦构成对居民基本生活权益的侵害。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支持了原告合理的赔偿请求,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凸显了对居住环境的重视,以裁判引导装修从业者严格遵守环保标准,保障人民群众居住环境安全。
安装充电桩应当平衡相邻权益与环保需求
张某为石景山区某小区1号车位的所有权人,林某为2号车位的所有权人。林某在1号车位和2号车位之间的公共立柱上安装了机动车充电桩。张某认为,林某在未与相邻业主(张某)协商沟通的情况下,在与车位相邻的公共立柱上修建充电桩,造成相邻业主停车不便、存在触电安全隐患,且充电桩充电时有自燃风险,严重侵犯了张某的相邻权及生命健康权。张某起诉林某要求拆除案涉充电桩。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前往现场开展实地勘验调查发现:介于两车位之间的公共立柱属于该小区特定范围内业主共有,张某对该立柱不享有单独所有权。林某将充电桩安装在靠近2号车位一侧的立柱上,充电桩的充电口并不裸露,充电桩距离地面约1.4米,也不会轻易被幼童触摸,且安装充电桩未明显增加通行障碍。林某安装的充电桩不会对1号车位的使用造成不良影响,且林某系聘请专业机构安装充电桩,张某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充电桩对其造成了实际影响,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新能源汽车的发展贴合环保、绿色发展理念,新能源汽车及配套充电设施的推广是节能减排、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举措,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应当平衡好相邻权益与环保需求。
本案中,法院遵循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既尊重业主对共有设施的合理利用,又以现场勘验和举证责任分配为基础,认定被告安装充电桩未对原告车位使用造成实质妨碍,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裁判结果肯定了业主在共有空间内合理建设充电设施的合法性,既避免因个别业主不当反对而阻碍绿色能源设施建设,也对合规安装、防范安全风险作出提示。
本案彰显了司法对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的积极回应,通过划定相邻权益的合理边界,引导公众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为构建低碳、便捷的城市出行环境提供了法治保障。
案后余思
生态环境事关民生福祉,绿水青山离不开司法护航。近年来,石景山区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把绿色发展理念融入审判执行工作,统筹好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关系,找准服务大局、保障民生和保护环境之间的关系,聚焦涉环境保护司法领域纠纷类型从传统污染防治向生态系统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多元领域延伸的新特点,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保障人民群众在健康、舒适、优美环境中生存发展的权利,践行人民法院服务国家发展大局、回应群众关切的重要职责和使命。
上述四起典型案例,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围绕解决人民群众关心关切的环境利益问题,坚持最严法治,严厉打击涉环境资源类犯罪,积极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判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推进环境修复工作,筑牢生态资源保护屏障;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考虑居所空气污染引发的居住障碍和健康风险,准确认定装修污染对民生权益的实质侵害,以法治之力守护群众居住环境安全;坚持统筹兼顾,践行绿色发展理念,鼓励和支持新能源设施建设的同时,加强证据审查和实地调查,促进环境保护与合法权益保障相协调。
今后,石景山区法院将继续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理各类涉环境保护司法案件,继续护航生态环境保护司法事业,以法治力量守护“一半山水一半城”的生态底色,为打造“秀水石景山”贡献法治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