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在“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前夕,北京朝阳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发布《涉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2021年度-2025年度)》,通报近五年涉金融机构适当性纠纷案件审理概况、典型问题、审判理念及典型案例。
白皮书显示,涉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纠纷案件基本涵盖金融行业各类经营主体,其中,商业银行占比最高为31%,证券公司占比22.8%,基金销售机构占比14.5%。原告以自然人投资者为主,比例达97.4%,以合同纠纷作为请求权基础的案件居多,占比为69.5%。从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的渠道上看,线上认购比重较高,占比为51%。判决结果方面,法院最终认定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的案件为79件,约占52%。
朝阳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杜筱介绍,白皮书从金融机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客户与产品匹配”这三个适当性义务层面,类型化梳理了涉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纠纷案件中反映出的相关典型问题并作出法律提示。
朝阳法院民三庭庭长罗曼介绍,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旨在消除金融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确保卖方销售的金融产品与投资者的投资意愿、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财产状况等情况相匹配。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
白皮书还发布了十起典型案例,朝阳法院民三庭法官史素英对其中五起现场通报。其中,王某诉某银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案中,王某先后在某银行购买若干证券投资基金,在产品全部赎回后产生本金损失。王某诉至法院,主张某银行理财经理在自己办公区代其操作购买产品,未对其进行风险等级评估,未告知产品为高风险基金,未对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违反适当性义务。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存在通过“线下销售、线上下单”方式规避录音录像义务的违规行为,考虑到王某投资亏损的直接原因是金融市场的正常波动,最终判决银行赔偿王某部分损失。
文/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