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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中院发布医疗美容机构侵犯明星肖像权案件情况

本站发表时间:[2016-07-07 ] 来源: 首都政法综治网 作者: 刘向智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美容塑形需求大幅增多,医疗美容机构大量涌现。然而,因个别医疗美容机构为提升广告效应,在宣传过程中擅自使用明星照片,由此引发大量肖像权纠纷。7月7日,北京二中院向社会发布该院近年来审理的医疗美容机构侵犯明星肖像权案件的主要情况。 

网络侵权呈高发态势  案件类型化趋势明显 

据北京二中院副院长王金山介绍,2012年至今年,北京二中院共审理医疗美容机构涉嫌侵犯明星肖像权案件61件,均为二审案件,此类案件约占肖像权纠纷案件的40%左右。在这61件案件中,涉案明星20余人,涉案医疗美容机构30余家。 

二中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此类案件呈现出网络侵权呈高发态势、类型化趋势明显、证据认定难度大、诉讼往往由明星一方提起且获得支持率较高等特点。 

据介绍,在该院审结的61件相关案件中,网络侵权的案件达到53件,占到全部审结案件的87%。 

与网络侵权的方式相比,传统的纸质媒体侵害明星肖像权案件则呈现出下降趋势。但医疗机构出版没有批准文号的所谓“内部刊物”,名为杂志实为广告,内页中使用明星肖像推介自己美容产品的情况时有发生。 

近期,在个别医疗美容机构的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上也出现侵犯明星肖像权的情况。 

同时,此类案件中呈现出两种类型化的特点,即被侵权的明星相对集中,因明星在一段时间内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呈现出明显的侵害对象集中化的特点;并且,侵权美容机构相对集中,因为医疗美容机构开展的美容整形项目较多,因此同一美容机构存在同时未经许可使用多位明星肖像的情况,因此极易引发相关多起关联诉讼。 

另外,医疗美容机构涉嫌侵犯明星肖像权案件均由明星一方作为原告方提起诉讼,要求侵权的医疗美容机构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精神损害及公证费、诉讼费用等。据统计,二中院判决支持明星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案件约占全部案件的80%以上。 

法院建议:全社会应形成尊重肖像权的“共识” 

经法院对此类案件进行梳理分析发现,个别医疗美容机构的法律意识淡薄、网络侵权违法成本低、对医疗美容机构的社会管理不到位是引发此类案件的主要原因。 

为更好发挥审判职能,维护良好社会公共秩序,北京二中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严格依法审理侵犯肖像权案件,加大执法力度。对于经过审查和认定构成侵权的,依法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而对于被侵权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以医疗美容机构是否对明星名誉有所贬损进行判断。例如,有的医疗美容机构在人流、隆胸或者瘦脸、隆鼻等项目的推介中使用明星肖像,则可能会使公众误以为该明星曾经进行过相关的整形服务,从而对明星的声誉造成损害。 

二中院还积极选择具有社会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通过庭审网络直播的方式面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示范作用和教育意义,使全社会共同关注肖像权的权利保护现状,推动全社会对医疗美容机构侵权行为形成有力的社会监督。 

同时,为进一步规范医疗美容机构的商业推广行为,依法保护公众及明星肖像权,北京二中院建议,被侵权人应注重提高证据意识,在第一时间保存证据、固定证据。不但要注重保存照片的原始底片,还要通过对医疗美容机构的侵权网页或侵权行为进行录像或公证等方式及时固定证据,以便于在后期的维权或者诉讼中能够有效证明侵权行为的发生、侵权行为时间和行为方式。 

尤其对于实施侵权行为的医疗美容机构为逃避责任已经删除侵权图片或者关闭网站的行为,更需及时、有效的固定证据。 

而医疗美容机构则应规范自身行为,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在宣传推广工作中要消除侥幸心理,切不可贪图一时之利给自己的行业声誉带来损害。 

由于医疗美容机构提供的美容服务行为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所以,全社会应形成尊重肖像权的“共识”,营造健康有序的医疗美容大环境。 

另外,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并实施全面的行业内部行为规范和不当行为的监督处理机制,不但要对医疗美容机构的医疗行为和日常经营行为加强规范化管理,还要更加重视防范医疗美容机构实施肖像权侵权行为,使医疗美容机构滥用他人肖像、夸大宣传美容效果的违法乱象得到遏制。 

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应加大监管职能,畅通投诉渠道,加大对侵权美容机构的行政处罚力度,增加医疗美容机构的违法成本,从源头上遏制滥用他人肖像权进行广告宣传的增长态势。 


[供稿单位: ]   [责任编辑: 段立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