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内大街“挖坑代表”案有了一审判决结果,8月19日上午,北京西城法院对原徐州市人大代表、海荧集团董事长李宝俊等三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一审宣判。李宝俊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至2015年1月间,李宝俊将其购买的北京市西城区德内大街93号院的建设改造工程委托给无建筑资质条件的卢祖富的个体施工队。
李宝俊要求卢祖富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违法建设地下室,深挖基坑。
卢祖富负责管理、指挥施工,另指派无执业资格的李海轮负责施工现场管理、指挥等工作。期间,在施工人员提出存在事故隐患时,李宝俊、卢祖富未采取措施仍继续施工。
2015年1月24日凌晨3时许,因基坑支护结构不合理、支护结构承载力不足、地下水控制不力,导致施工现场发生坍塌,造成东侧毗邻的德胜门内大街道路塌陷,北侧毗邻的部分民房倒塌损坏,西侧、南侧毗邻的办公楼受到损坏,经鉴定,因93号院施工现场坍塌造成东侧毗邻的德胜门内大街道路塌陷,西侧、南侧毗邻的办公楼受到损坏的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5835234元。
同时,该起事故还造成了德胜门外大街由北向南交通中断,德胜门西大街、鼓楼西大街和新街口北大街交通拥堵,给周围居民和多家单位的正常生活工作造成影响。
法院认为,李宝俊、卢祖富、李海轮在建设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造成基坑坍塌,并导致相邻路面塌陷、房屋倒塌受损,交通拥堵等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均应依法惩处。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李宝俊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卢祖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李海轮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宣判后,李宝俊、卢祖富均表示需要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李海轮表示对判决无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