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上午,时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十周年,北京市一中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发布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八年白皮书,内容涵盖了自2010年2月,北京市一中院正式成立劳动争议审判庭,即民事审判第六庭,八年来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审判机制以及面临的困难和挑战等问题,并对劳动关系双方进行了相关提示。
数据显示,八年来,一中院共审结劳动争议案件21598件,平均每年审结2699件。全部结案中二审劳动争议案件21554件,占比99.80%,其中改判584件、发回重审301件,二审改发率4.11%;调解4336件、撤诉2336件,二审调撤率30.96%。二审案件平均审理天数53天,1/2审限内结案率49%。根据八年来专业审判经验的梳理,法院总结出劳动争议案件呈现纠纷类型新型化、复杂化;案件成因与经济政策高度关联;涉及的法律关系呈现综合性、交叉性特点;群体性案件呈现多发性集团性特点。
针对当前劳动争议审判实践中面临的困难和挑战,如“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难以完全适应不断涌现的‘新业态’就业要求”、“原有的劳动争议审判理念难以完全适应经济平稳快速增长的目标”、“缺乏对不诚信诉讼行为的有效规制难以适应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要求”、“长期存在的裁审衔接不畅导致难以实现诉讼经济的目的”等问题,一中院副院长孙国鸣强调,“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除了需要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在经济新常态下,更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利益共同体意识,将劳动者的个人发展与企业的持续发展紧密相连,共同以崭新的姿态、和谐的心态应对新常态下的新挑战、新问题。”
此外,孙国鸣副院长对劳动关系双方作出了提示和建议。一方面,要严格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有效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对此,用人单位应当以合同管理来规范用工行为,切实保障和维护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服从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建立平等协商保障机制,妥善化解用工矛盾。用人单位应畅通劳动者诉求表达和利益协调渠道,在协调和解决纠纷时坚持以促进企业内部稳定和谐为出发点,与劳动者或工会代表平等协商。劳动者应正确认识诉讼风险,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优先通过协商或调解的方式解决,对拖欠劳动报酬等事实清楚的争议,可以先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节省维权时间和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