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看似简单,实际上也极易导致法律风险。北京某科技公司与其新入职员工约定的试用期为3个月,但试用期满后,公司却一直未办转正手续并继续向其发放工资。合同到期后,该员工以违法“延长试用期”为由,将公司起诉至法院并要求给付30万元。经过法院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总共给付约22.5万元。
遭延期转正 员工怒告公司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显示,刘某某于2019年1月11日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初任人力行政总监,工资标准为试用期每月18400元,转正后每月23000元,后调岗为行政总监,劳动关系存续至2020年2月28日。
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但双方提交的劳动合同书中合同类型、起止时间、试用期时间均未填写。《钉钉截图及录屏》显示刘某某的员工状态为试用,现合同起始日为2019年1月11日,现合同到期日为2022年2月10日,试用期3个月。
刘某某主张其试用期3个月,调岗后其工资标准不变,但公司一直未为其办理转正,并一直按照试用期标准向其发放工资。刘某某于2020年4月26日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请求公司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工资差额50600元;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延长试用期的赔偿金253000元等合计30多万元。
公司不认可刘某某主张,认为已与刘某某就调岗降薪一事口头协商一致,并且一直按照每月18400元的工资标准向刘某某支付工资,刘某某从未提出过异议。公司主张刘某某2020年2月份未上班,刘某某不认可公司的主张。
2020年8月3日,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刘某某的仲裁申请。刘某某不服该裁决书,起诉请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48960.92元及违法延长试用期赔偿金244804.6元。
法院判决:公司违法需补薪赔钱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公司作为具有管理职责的用人单位,应就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期限、是否转正、双方已协商一致降薪、刘某某2020年2月未正常上班承担举证责任,公司未就上述事项充分举证。故法院采信刘某某所述,认定合同起止日期为2019年1月11日至2022年2月10日,试用期3个月。公司一直未为其办理转正手续并按试用期工资标准向其发放工资,且刘某某正常上班至2020年2月底。公司应支付刘某某2019年4月11日至2020年2月28日期间工资差额,刘某某主张的48960.92元未超标准,法院予以支持。
公司一直未为刘某某办理转正手续,理应向其支付2019年7月11日至2020年2月28日超过法定试用期期间的赔偿金176862.07元,刘某某主张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刘某某2019年4月11日至2020年2月28日期间工资差额48960.92元及2019年7月11日至2020年2月28日超过法定试用期期间的赔偿金176862.07元,以上合计225822.99元。
对此,公司不服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