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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的议会豁免权制度的理论依据

本站发表时间:[2018-07-18]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赵晓琳
  代议制发展至今,已经经历了几百年的演变,议会豁免权制度作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不断发展完善。各国根据自身的法律传统及法治实践,建立了各具特色的代表人身特别保障权制度。该项制度绝不是议会发展历程中的偶然,亦不是权力机关的独断,其存在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而它顽强的生命力更向世人展示了它的可行性。 
  首先,人民主权论为议会豁免权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人民主权论是欧洲宪政领域的一项经典理论,该理论阐明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并为全体人民享有,因此,国家机构及其公职人员必须按照人民的意志行为。经验表明,但凡民主法治之国,都必须以人民主权论为理论预设来论证自身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所以,运用人民主权论来分析代表人身特别保障权制度的正当性也显得尤为重要。国家权力虽然为全体人民享有,但是如若要所有人民个体来行使该权力,则不现实,因而,只能由人民选举产生代议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为代表提供必要的履职保障,关系到国家权力行使的有效性以及人民利益的维护。所以,建立代表人身特别保障权制度是代表充分履行职务的必然要求。只有保证代表的人身自由与安全,才能避免使其遭受不必要的威胁与迫害,从而更加有效地履行职责。这样,又会从整体上提高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议机关的效率,确保国家权力更好地掌握在人民手中,为全体人民享有。 
  其次,议会豁免权制度体现了实质平等的原则。议会豁免权被视为议会特权的一种,该种特权的存在并不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违背,反而是对实质平等的维护。平等原则包括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两种类型,其中,形式平等的主旨在于禁止不合理的差别,而实质平等则更是必然地承认合理的差别。禁止不合理的差别与歧视,并承认合理的差别,这两个方面在宪法的平等权法理上构成了互为一体的关系。此处,不合理的差别是指没有合理依据的差别,而在代表的人身特别保障权制度中,代表的人身权利保护与其职务行为密切相关,该种保护也正是为了保障代表更好地履行职责,二者之间的关联性为其提供了法律保护的合理依据。因此,赋予议会代表豁免权符合实质平等的原则,它不是一种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特权,它要保护的不是某一个具体议员,而是整个议会和抽象的人民意志代表。议会豁免权制度仅限于非经代议机构许可,不得逮捕或审判,其实质上属于一种诉讼程序上的刑事追诉障碍,非指议会代表享有法外特权。 
  最后,赋予议会代表人身特别保障权是代议制民主与法治的要求。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拥有关于立法、监督、任命等多项重要权力,其职责可谓神圣而重大,代表行使职权不免会影响有关团体或个人的利益,利益受损害方对代表进行非法侵害的案件也时有发生。正是出于保护代表正常履行职权、免受打击报复与威胁迫害的目的,法律应当为代表的人身自由与安全提供必要的保障,以确保代议机关工作的正常进行和职能的有效发挥。代表的人身特别保障权正是要求未经代议机构的授权或批准,不得对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相关措施。这个程序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代表机关作为民意机关所具有的政治性的充分尊重,体现了民主法治社会中民主价值与法制价值之间的协调原则。另外,代表的人身特别保障权在各国实践中都被限定在严格的法律范围之内,这也是法治原则的要求,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拥有此项权利,这就避免了代表肆意妄为,无所忌惮地滥用该权利,从而保证代表忠实地为人民谋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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