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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的来历

本站发表时间:[2018-10-17]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梁菁菁
  罗马法不是单独的一部法典、法律,而是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公元前6世纪末,古罗马建立了共和国。国家的权力掌握在贵族手中,百姓几乎没有任何政治权利,甚至连生活也难以保障。为了争取权利,百姓拒服兵役,这迫使贵族同意百姓可以对贵族作出的有损他们利益的决定行使否决权,表明百姓拥有了部分政治权利。然而,当时的古罗马没有成文法典,社会中发生的纠纷,都由贵族中的审判官利用习惯法处理。审判官在利用它处理事务时,往往任意解释,利用职权,欺压百姓。于是,百姓要求出台成文法典,贵族则坚决反对。后来被迫同意成立由贵族和百姓各5人组成的10人委员会,把罗马的习惯法加以删改和增订,刻在12块铜板上,安置在罗马元老院前面的广场上。这就是《十二铜表法》,它是古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典。
  此后,古罗马陆续通过了一些带有规范性的决议以及其他一些习惯法规范,在罗马公民范围内适用,被称作市民法,又叫公民法。内容涉及罗马共和国的行政管理、国家机关及一部分诉讼程序。又因古罗马版图的逐步扩大,涌入了很多外来人口。于是,在这些外来人口与罗马公民的融合过程中,产生了种种纠纷。为了解决这些纠纷,古罗马又逐渐形成了一套法律规章,称为万民法。它既适用于罗马公民,又适用于非罗马公民,着重调整财产关系,规范所有权和契约关系。它实际上是罗马统治范围内的国际法。
  在号称“黄金时代”的罗马帝国初期,研究罗马法的法学家大量涌现,形成了普罗库路士和沙比努士两大学派。他们对财产权持不同意见,争论非常激烈,这对罗马法的研究和发展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过了100多年,两派意见趋于统一,陆续出台了主要的罗马法,统称为《国法大全》,它是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奴隶制成文法典。
  罗马法是第一个具有世界性质的法律。它促进了罗马奴隶制的经济基础及其上层建筑的发展,并对前资本主义时期和资本主义社会的政治和民事立法起了典范作用。它提出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自由;私有财产权不可侵犯等一些原则,被后世沿用。万民法为了适应罗马作为一个海上贸易强国的需要,抛弃了民族狭隘性,承认同罗马发生贸易往来的其他民族的权利,给予异邦人、外国人以罗马国家的法律保护。所以,它具有某种国际法律规范的性质。此外,古典国际法的许多规则也与罗马法相关。如,领土主权的神圣不可侵犯和领土的管辖权,领土取得中的添附、先占的原始取得和时效、征服、割让的转承取得等。此外,罗马法学家创制的民法上的法律术语,概念准确,用语简练,如,物权法中的物、物权、所有、占有的概念,债权法中要式行为、故意、过失的概念,继承法中遗嘱、遗赠的概念,婚姻法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概念等,直到今天仍在适用。其它如,住所、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遗嘱继承制度等,至今仍是各国民法典中的基本民事制度。
  罗马法建筑在极为坚实的理论基础上,是至今法学历史上影响最深远的法律。在当前我国的法治建设发展过程中,罗马法这种造法模式,值得我们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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