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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的执行制度

本站发表时间:[2019-03-29]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李承曦
  加拿大虽然属英美法系,但却建立了完善的执行立法和健全的执行体系。同时作为联邦制国家,加拿大对法律的执行除有统一的原则体系外,还有各地方的法律体系,各州基本都制定有相应的执行法令作为执法依据。
  在加拿大判决并不是执行依据,当事人取得判决确定债权后,如果要执行该判决必须首先登记该生效判决。法院则根据债权人的要求颁发执行令,此时执行令才是当事人的执行依据。此外,法院也并非具体的执行机关,法院在执行中主要是根据债权人的申请颁发执行令,一般不负责具体的执行工作。
  加拿大多数省规定了对败诉债务人询问制度。一般情况下债务人接到审查通知后须到场回答关于其财产的相关问题,若债务人拒不接受审查,债权人可请求法官强迫其到场,甚至监禁债务人。加拿大法院仅根据债权人的请求和提供的财产资料颁发执行令,并没有调查债务人财产的义务,如果出现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况,债权人同样必须提供债务人的财产信息,事后债权人还可以根据欺诈性财产转移法令、转让和优先权法令、破产法、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定追讨被债务人恶意转移的财产。如果法院对债务人发出执行令后债务人仍拒绝履行执行令,债权人可以请求监禁债务人。
  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对债务人的金钱、物权、债权颁发执行扣押令,甚至还可以对债务人的债权申请扣押令,扣押令在送达的同时也对债务人的债务人产生约束力,当然该债务人可以对债务提出异议。但加拿大法律规定,债务人的部分工资收入、债务人及其受抚养人必需生活用品、部分车辆、职业工具、医疗及辅助设备等不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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