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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专门法院

本站发表时间:[2020-03-23]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张博

  遗嘱检验法院和破产法院

  建立遗嘱检验法院和破产法院的原因是,一般管辖权法院的案件处理进度过慢,排队太长,这些法院无法有效的处理这两类基本属于行政性而不是司法性的工作。遗嘱检验法院和破产法院多数负责处理不存在争议的一般性案件,这些案件要求诉讼解决的速度快、程序简单。

  破产法院审理的案件包括合同案、侵权案和债券案等等。《1978年联邦破产法程序改革方案》这项法案扩大了破产法院的主题事务管辖权,准许破产法官受理所有影响债务人及其财产的争议,因此取代了非常复杂的判例法。这种被取代的判例法经过多年逐渐发展形成,主要用于决定一个案件是否属于破产法院的有限“简易审判权”范围之内。新的破产法案的目的是基本上将全部可能影响债务人或其破产人财产利益的诉讼划归破产法院管辖权,除非该法院决定回避。

  家庭和青少年法院

  在整个18世纪的美国,低于合理年龄的“幼儿”(传统上是7岁)被假设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不必被起诉和受处罚。但7岁或者以上的青少年在涉嫌犯罪后将要象成年人一样在刑事法院接受审判,如有罪可能被判处入狱或死刑。伊利诺斯州在1899年通过了青少年法院法案,这个法案建立了美国的第一家青少年法院。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很多人开始质疑青少年法院在帮助青少年罪犯重归社会方面是否获得了成功。这样到60年代,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些判例开始改变了青少年法院的性质。美国最高法院要求青少年法院要更正规——更象刑事法院而不是民事法院。80年代和90年代的显著变化都使某些青少年罪犯更象成年人罪犯。近些年来,很多州都试图在青少年司法系统中就系统与青少年罪犯责任感、青少年罪犯的合适发展和社会保障之间寻求一种平衡。如在青少年法案中增加这样的目的条款:追求青少年对犯罪行为的责任感;提供有效的震慑;保护公众利益;平衡对罪犯、受害者和社区的关注;施加的处罚要与犯罪的严重性相一致。

  日益增多的统一的家庭法院在取代青少年法院。家庭法院不仅管理传统上与儿童有关的虐待、疏忽、收养以及青少年犯罪案件,而且还管理传统上由综合法院管理的离婚案件、确定父亲案件、针对虐待、疏忽或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确定成人程序案件以及就虐待等颁发保护令的案件等。如在纽约,只有家庭法院,没有青少年法院。根据青少年法院法案,纽约家庭法院主要管辖以下案件:(1)青少年犯罪案件;(2)判决和执行儿童和配偶供养案件,修改和执行已经作出的法院命令;(3)确定父亲案件;(4)照管和探视案件;(5)任命监护人案件,但遗嘱检验法庭有权任命监护人和财产的管理人;(6)终止父母权利案件;(7)与遗嘱检验法庭共同管理收养案件;(8)儿童监督案件;(9)家庭侵犯案件,如颁发保护令等;(10)夫妻案件调解;(11)将儿童从家庭带走、确定寄养案件。由于家庭法院不可避免存在与纽约最高法院管辖权重叠的情况,所以目前存在将家庭法院与纽约最高法院合并的讨论。

  税务和经济法院

  一些法律领域的技术性很强,而且需要做出迅速和一致的决定,因此需要建立专业性的决策人员队伍。这类法院主要设在联邦法院一级,包括税务法院、国际贸易法院和临时紧急上诉法院(这是在二战期间建立的受理所有对战时价格控制官员作出决定提出上诉的法院)。这些法院中比较成功的的法院一般处理方式是通过简单、迅速的法院程序了解复杂的问题。此外,在税务法院,法官的责任不仅限于回答“税务问题”。税务问题涉及的面很广,而且影响到其他法律领域,这两点保证了优秀的税务专门法官能够避免或超越过于狭窄的专业限制,因为税务法院的诉讼不仅能卷入对一项联邦成文法的讨论,而且会涉及对所有法律分科的讨论,包括合同、地产、家庭关系、证券法、托管和遗产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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