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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陪审制度

本站发表时间:[2020-04-07]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郭敏娜
  陪审制度是指国家通过一定的挑选程序吸纳普通公民参与国家司法审判活动,与法官分享或者共享审判权的一种制度。目前,陪审制度主要包括两种形式,即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与大陆法系的参审制。美国是英美法系中陪审制度非常成熟也非常典型的国家。
  美国陪审制的适用范围
  尽管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对适用陪审团审判的刑事和民事案件做出了原则规定,如《权利法案》第6条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而公开的审判。”第7条规定:“在普通法的诉讼中,其争执价值超过20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受到保护。”但由于最高法院判例、制定法俗因排除、以及出于司法效率和效益的考量,除非重大疑难的刑事案件和标的额非常大的民事侵权案件,否则不适用陪审团制。
  陪审员的产生
  陪审员的资格。美国宪法确立了陪审团选择的三个基本原则,即陪审团必须被从社会合理代表中选出、审判应在犯罪地进行、陪审员必须是公平的。在此基础上,陪审员资格的一般包括,国籍(美国公民)、年龄(18周岁以上,但个别州要求更高)、居所(在某司法辖区至少居住1年)、交流能力(文化程度足以填写陪审员资格表、英语流利)、无犯罪前科等。
  陪审团人数。美国各州的规定各有不同,但一般为6人或12人。
  陪审员的确定。法院首先从选民名单、汽车驾照登记表和纳税登记表中随机抽取出候选陪审员名单。显而易见,供选名单人数众多且涵盖了辖区内各行各业的公民。候选陪审员到达法庭后,需要通过预先审查程序检验其是否能够担任本案陪审员。候选陪审员需要通过书面答卷、回答法官及双方律师的提问之后,才能成为临时陪审员。如果没有回避情形,则被确定为正式陪审员。
  陪审员的回避。对于律师来说,可以通过预先审查程序发现可能对己方不利的陪审员,进而申请回避,阻止其进入陪审团。回避理由分为两种:有因回避与无因回避。有因回避即提出申请时必须说明理由的有因回避,其理由一般为生理上或法律上不适格,或者是候选陪审员对案件存有实际偏见。无因回避,是指律师可以非因种族和性别,不须说明理由直接要求某一临时陪审员回避。由于双方可以仅凭直觉即行使该项权利,故法律对提出无因回避的次数进行了限制。
  替补陪审员。正式陪审员被确定之后,法庭还会确定若干替补陪审员,他们也要出庭并全程听审,以便在正式陪审员因生病或丧失资格而无法继续完成陪审工作时代替他们。如在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中,法庭最终确定了 12名替补陪审员。
  法官对陪审团的指导
  庭审前,陪审员宣誓后,法官会对陪审团进行法律基本原则、准据法和审判程序等方面的指导。庭审中,法官可以随时对陪审团做出指示,包括一些证据法原则和裁决的程序等。案件结束时,法官的指导内容主要包括陪审团在审判中的职责、起诉书中指控罪行的构成要素以及约束陪审团审议和事实认定的规范。
  陪审团的权力行使
  庭审调查结束后,接受了法官指导的陪审团进入评议室进行秘密评议。评议期间,陪审员不得与诉讼双方有任何接触,评议内容任何人不得旁听。对于评议时间较长的某些刑事案件,法院在评议期间对陪审员进行隔离,对于某些民事案件,陪审员可以被允许夜晚各自回家,但是不得与他人讨论案情并不得接触任何报道该案的媒体。
  陪审团评议结束后,将以秘密投票方式进行裁决。美国现行法律并不要求陪审团一定要达成一致意见才能做出裁决,这在联邦诉讼与州诉讼、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中的规定不同,存在要求意见全部一致、2/3多数或者简单多数一致等情况。但是一般来讲,陪审团仅宣布诉讼结果而不必给出理由。
  审判刑事案件时,如果陪审团作出了无罪裁决,被告必须被当庭释放。对此,法官必须接受而无权搁置,这体现了陪审团裁决的终局性和决定性。但如果陪审团做出有罪裁决的证据不足,法官有权应被告方提出的无罪宣判申请直接作出无罪判决。在民事案件中,如果陪审团裁决与关键证据相恃或者损害赔偿金额明显不当,法官有权搁置陪审团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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