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中一种古老的、特有的证据规则,也是最复杂、最难懂的一种证据排除规则。美国的法学家威格摩尔形容:“它是英美证据法上最具特色的规则,其受重视的程度仅次于陪审团,是杰出的司法体制对人类诉讼的一大贡献。”传闻证据规则,又称传闻法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普通法上的传闻规则的含义为,除非属于任何的例外情况,在诉讼过程中,提供口头证据以外的人所做的供述,其提出该陈述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其所述事实,应当予以排除。简单地说,传闻证据规则就是指传闻证据在诉讼过程中不具有可采性,不能在审判中作为证据使用。
传闻证据规则最早在英国确立,后逐渐被英美法系其他国家所接受,最终成为英美法系共同的、核心的证据规则。传闻一词来源于英文中的“hearsay“,英语词典中是道听途说的意思,而将传闻与证据联系起来,就成为了证据法中的专业术语。传闻证据的概念在各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中均有体现。《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1条规定:传闻证据是指不是由陈述者在审判或听证中作证时做出的陈述,在证据上将它提供出来旨在证明主张事项的真相。英国证据立法中规定:传闻证据是指其他人而非诉讼中提供证据的人所作的陈述,且该陈述是用作证明所述事项的证据而提出的。看来对于传闻证据的概念界定,都是指行为人提供的用来证明其主张事实的真实性的庭外陈述。
传闻证据规则的确立,对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度成为英美法系国家最重要的证据规则,并一直延续至今。这一规则的诉讼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传闻证据规则有助于法庭发现案件事实真相。首先,由于传闻证据不是最佳证据,而且容易被捏造,在转述中又有可能出现错误,如果采纳传闻证据则有悖于发现案件真实情况的初衷。其次,传闻证据是陈述者在未经法庭宣誓的情况下作出的,往往会使传闻证据的真实性大打折扣。最后,对于传闻证据,法官无法直接观察证人的举止,不能根据其言语表情、态度和姿势等情况予以综合性的判断。所以,排除传闻证据,有助于更好地发现案件事实真相,从而使法官做出客观、公正的裁判。
传闻证据规则有利于实现被告人的对质权。所谓被告人的对质权,即要求将证人带到公开审判的法庭并进行宣誓,被告人可以诸问或者提请法官询问不利于他的证人,并有权获准传唤与询问对其作无罪证词的证人。对于传闻证据,否认其可采性,促使证人亲自出庭,有利于保障被告人对质权的充分行使,保障审判的公正。
传闻证据规则的产生和发展,对于司法的文明和公正都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出现了各种纷繁复杂的情况使得传闻证据规则面临越来越大的挑战,甚至有学者呼吁取消这一证据规则。由此,英美法系各国对于传闻证据规则,也开始逐步地进行改革与完善。对于传闻证据的认定以及对于传闻证据的排除程序过于复杂,不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虽然很多国家立法都规定了传闻证据的种类,但是范围过于宽泛,因为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由于证据种类繁多,也呈现很大程度的复杂性。法官在认定某一证据是否属于传闻时,必须结合“传闻”概念的内涵以及外延,如果确属传闻证据,还要根据其例外规定逐一确定是否可是适用该证据。